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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时间:2016-12-10 来源:安全评价师考试网 浏览次数:441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要点提示:《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法律形式加以固定和实

要点提示: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法律形式加以固定和实施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安全生产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把预防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进行主动的、超前的管理。 
  “安全第一”体现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把生产、安全、效益等看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当这些指标发生矛盾或冲突时,要将安全放在第一位。   “预防为主”主要体现为“六先”,即 
    (1)安全意识在先。宣传、普及安全意识是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再要任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常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只有增强伞体公民特别是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才能使安全生产得到普遍的和高度的重视,极大地提高全民的安全素质,使安全牛产变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从而为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好转奠定深厚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2)安全投入在先。生产经营单位要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安全责任在先。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法律的上述规定就是为了增强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感,切实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 
    (4)建章立制在先。预防为主需要通过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落实各种措施和规章制度来实现。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者废弛,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势必埋下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最终导致事故。因此,建章立制是实现预防为主的前提条件。 
    (5)隐患整改在先。预防为主,主要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在一般情况下,大部分事故发生前都有不安全隐患。如果事故防范措施周密,从业人员尽职尽责,管理到位,都能使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可以避免或者减少事故。 
(6)监督执法在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是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的重要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关口必须前移,放在事前、事中监管上。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力度,重点查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且未导致事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处罚措施,并且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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