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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报关水平测试报关基础知识


时间:2014-08-02 来源:报关员考试网 浏览次数:340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一、报关注册登记制度  (一)沿革  1873年,旧海关总税务司赫德参照英美两国惯例,制定报关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以代理报关

 一、报关注册登记制度

  (一)沿革

  1873年,旧海关总税务司赫德参照英美两国惯例,制定报关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以代理报关为业的各商行、商店、公司,均可申请成立报关行。若商人在口岸经营报关业务,须向当地海关税务司提出申请并出具担保,经核准后方准注册。其中,华商申请开设的报关行须在海关指定的口岸经营报关业务,并由该口岸税务司认可的两家殷实可靠商户担保,在向海关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后方准营业。

  1916年,旧海关总税务司安格联发布通令,称由于各口报关行情况不同,各关需要自行拟定报关行管理条例或章程。通令下发后,除上海口岸外,其他报关行较为集中的口岸,如汉口、杭州、镇江、宁波、广州等地相继出台报关注册管理规定。如同年4月江汉关制定的报关行管理章程,规定凡加入行业工会的报关行,可以公会代具保结并承担相应责任;凡未加入行业公会的报关行,须由两家殷实商户在海关发给的空白保结上联名签字盖章,并经海关批准后方准营业。同年8月,镇江关制定《取缔报关行章程》,规定凡报关行负责人变更,或其负责担保的商户停业,报关行须向海关呈报,并立即寻找新的担保人,同时将新签具的保单交海关存查。

  1931年,为防止报关行舞弊行为的发生,旧海关总税务司署颁行《管理报关行暂行章程》,重新整顿报关行。该章程规定:(1)海关为报关行的唯一监管机构。(2)若报关行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经营报关业务——报关行负责人的公民权被剥夺或停止;报关行宣告破产;报关行因拖欠税款被罚未满l年或因违反关章被罚未满3年。

  章程还对报关行所应缴纳的担保金金额作出说明,其中对有资格申请营业执照的报关行,既可向发照海关先期呈缴国币1000—5000元的现款保证金,也可呈缴中国政府债券实值国币1000~5000元的债券保证金,或由报关行同业工会押款1万至20万元或等值的中国政府债券,作为对该公会所属会员的担保,以上保证金利息均由缴款人按期领取。若保证金数额不足,报关行须在接到海关通知后5日如数补缴。

  章程还规定,报关行申请营业执照时,应向海关呈递书面申请,内容包括:(1)申请人姓名、年龄、住址、职业。(2)报关行名称及地址。(3)担保事项。报关行须缴纳营业执照费每份国币10元,并于每年1月换领1次,每次缴纳换照费国币2元。报关行行主应亲赴海关领取营业执照,并将报关行图章印模送交海关注册备查。若报关行停业或营业地址变更,应提前3天呈报海关备案。报关行应对所属员工的报关行为负完全责任。

  由于保证金及押款数目过高,同业公会及报关行一致反对。1932年3月,经关务署核准,旧海关总税务司署将保证金的最低数额减至国币100元,押款最低数额减至1000元,并准许报关行按债券面值缴纳保证金及押款同时允许各关酌情核定担保金最高限额,并将办理情况备案。

  1934年,上海地区的华商因报关注册管理办法倾向洋商而表示不满。同年2月12日,江海关建议旧海关总税务司署制定统一的注册方式,无论华商、洋商,凡首次注册登记时,一律要求呈报注册申请书,并由中国商会、商业公会,或代表外国洋行的领事机构确认。同年4月1日,旧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各关,要求按江海关做法办理报关行注册登记手续:

  (1)华商或无领事裁判权的洋商初次申请注册,须经海关熟悉的具有商业诚信的商行签证;享有领事裁判权的洋商初次申请注册,则仅需领事签证。(2)华、洋商行于初次注册后需逐年重新登记注册的,应于每年的一月份将注册申请书呈递海关;若华、洋商行更换行名或变更国籍,须重新向海关登记注册。(3)若商行负责人变动,应及时告知海关。

  1944年,各口贸易逐渐复苏。同年,国民政府财政部修订《管理报关行规则》,并于次年1月公布施行。根据新修订规则,报关行系“在海关或其分支关所所在地点设立的、专管代人办理报关纳税业务的个人或行号公司”。自1945年1月1日起,经关务署批准,旧海关总税务司署将报关行营业执照费由此前的国币10元调高至500元,将换发营业执照费由此前的2元调高至50元,将报关行缴存的现款保证金或政府债券实值保证金调高至5000元至10万元不等,将报关行同业公会缴存的现款或政府债券实值保证金调高至5万元至50万元不等,并规定,若报关行无法足额缴存政府债券保证金,应在接到海关通知后5日内补缴,若逾期未缴,海关可暂停期营业执照。

  1945年1月,旧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各关核定当地报关行及其分行的具体数量,海关对超量开设的报关行,令其在限期内裁并停业。各地如需新增报关行,也应事先经税务司核准,否则不得办理。

  抗日战争结束后,物价及各类费用急剧增长。为保持政府信债,自1945年11月起,国民政府财政部调整保证金征收标准,将报关行先期呈缴的债券保证金数额定为国币5000元至10万元,将报关行行业公会缴纳的政府债券保证金数额定为5万元至50万元,并规定海关收取债券保证金时无需按实值折合。

  《管理报关行规则》颁行后,各关均照此规定执行。如副总税务司兼江海关税务司丁贵堂发布公告,要求报关行缴付现款保证金国币5万元。1946年1月,江汉关要求报关行向银行缴纳保证金国币10万元,并存入江汉关税司开设的报关行保证金专用账户内。同年5月,粤海关将每户报关行最高缴费金额定为100万元。同年9月,浙海关令报关行同业公会将多余的报关行归并,或用抽签方式裁撤,并禁止补设新行。

  新中国成立初期,各海关基本沿用旧制。1951年《暂行海关法》公布后,海关法规逐步健全并增大透明度,报关手续逐步简化,国营公司及有能力的私营进出口商相继自行报关,报关行大为减少。1953年3月23日,海关总署下发通知,废除报关行,报关行注册制度也随之取消。

  1980年以后,报关注册登记制度逐步恢复。1985年2月25日,海关总署对外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的管理规定》。首次明确报关单位的范围和报关员的资格条件及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1987年实施的《海关法》第六条规定,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由海关准予注册的报关企业或者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负责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上述企业的报关员应当经海关考核认可。

  根据l99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管理规定》,下列单位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专门从事报关服务的企业;经营对外贸易仓储运输、国际运输工具、国际运输工具服务及代理等业务,兼营报关服务业务的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向海关申请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交有关文件,经海关审核批准,由海关发给“代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即可在所在关区各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自理报关单位如需在其他海关关区口岸进出口货物,应委托当地代理报关单位向海关报关;经海关核准,也可申请异地报关备案。代理报关单位只能代理有权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办理报关手续,并向海关出具委托单位的委托书。海关对报关单位实行年审制度。对报关单位的不法行为,海关视情况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报关权。

  2005年,为进一步完善报关注册登记制度,海关总署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5)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6)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7)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8)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9)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根据该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报关企业,首先应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然后才能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企业章程;(4)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5)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6)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7)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8)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9)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报关企业申请人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并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90日内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报关企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1)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3)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4)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6)“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7)报关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8)其他与报关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由注册地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不需要办理申请许可手续,可直接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3)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4)报关企业应提交的税务登记证书副本、银行开户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等复印件及“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等文件材料;(5)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由注册地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二)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修订

  略。

  (三)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的分类

  略。

  (四)报关单位的权利、义务

  1.报关单位有权向海关查询其办理的报关业务情况。

  2.报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发生遗失的,报关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报告并说明情况。

  遗失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在补办期间仍然处于有效期间的,报关单位可以办理报关业务。

  3.报关单位向海关提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加盖本单位的报关专用章。报关专用章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要求刻制。

  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取得注册登记许可或者备案的直属海关关区内使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专用章可以在全关境内使用。

  4.报关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5.海关依法对报关单位从事报关活动及其经营场所进行监督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单位报送有关材料。报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6.海关对报关单位办理海关业务中出现的报关差错予以记录,并且公布记录情况的查询方式。报关单位对报关差错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自报关差错记录之日起15日内向记录海关以书面方式申请复核。海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对记录错误的予以更正。

  (五)报关单位的海关法律责任

  1.报关单位违反注册登记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报关单位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2)向海关提交的注册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制度

  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对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行评估,按照AA、A、B、C、D五个管理类别进行管理,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海关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管理类别的设定

  1.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3)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4)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2.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5)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6)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

  (7)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8)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9)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10)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11)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1)有走私行为的;

  (2)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1‰的,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3)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1)有走私罪的;

  (2)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3)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发生C类管理和D类管理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1)首次注册登记的;

  (2)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3)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4)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6.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分类管理。

  (二)报关企业管理类别的设定

  1.A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3)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4)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5)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2.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企业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或者虽被没收但对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5)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

  (6)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5%以下;

  (7)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8)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9)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10)连续l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3.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1)有走私行为的;

  (2)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3)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2次且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

  (4)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的;

  (5)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6)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协助海关进行调查的;

  (7)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4.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1)有走私罪的;

  (2)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3)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3次以上且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5.报关企业未发生C类管理和D类管理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1)首次注册登记的;

  (2)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3)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4)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三)报关单位分类管理措施的实施

  1.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因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同导致与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下列方式实施:

  (1)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2)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为B类及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2.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节 行业自律

  一、概述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飞速发展,报关业务量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的增长,促进了我国报关行业的快速发展。报关行业是伴随着报关活动发展而产生的专门的服务行业,其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通过建立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可以加强海关等执法部门与报关单位的沟通,提升行业服务水准和维护行业利益,既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也符合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加强行业自身建设的客观要求。

  (一)报关行业管理的概念

  略。

  (二)报关行业管理的特点

  略。

  (三)报关行业管理的重要性

  1.有利于海关与报关单位建立服务、合作关系

  “守法便利”原则是国际海关现代化的方向,无论采用何种便利措施,海关必须将风险控制在不影响国家赋予海关职能全面实现的范围之内。为此,一是通过优化海关外部行政环境,用法律来调整外部关系,逐步扭转观念,把海关与服务对象传统的监管与被监管的对立关系转变为服务关系或合作关系,以企业的满意程度作为衡量海关工作的标准,设计和完善海关的监管程序;二是加强海关与服务对象的对话、合作、磋商,通过双向式沟通,促进海关依法活动与企业守法经营的良性互动,进而建立海关与行业管理组织的互助协作机制,密切海关与经贸、财税、银行、公安等执法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行政互助配合体系,着力在制度上实现对接、在执法上实行互助、在信息上实现共享,促进海关管理和报关单位提高效率。

  2.有利于海关职能的有效延伸

  我国海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是由其自身的性质、地位、职能和作用决定的,保持政令畅通,才能保证海关的全国统一性,而有了统一性,才能保证公平和公正。海关的职能和工作性质,决定了海关管理的高度集中又相对分散。高度集中,是指它的领导体制是垂直统一领导,集中到海关总署、国务院,执行的是中央统一政令,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相对分散,是指它的业务分布遍及全国各地,分散在沿海、沿边、沿江及内陆一些省、市。为了适应海关的领导体制和业务工作实际,报关行业管理也呈现集中与分散的特点。集中,是指中国报关协会作为全国性行业组织,负责代表全行业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和准则,代表全行业与海关总署进行沟通协调,代表全行业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分散,是指各直属海关指导下的地方报关协会作为地方性行业组织,在中国报关协会的工作指导下,负责根据所在地区报关业务的特点和工作实际,组织实施行业工作规范和准则,开展沟通协调等行业管理活动。这种体制和布局明确了中国报关协会与地方报关协会虽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在全国报关协会工作的政策宣传、总体规划、布局设点、工作制度、发展方向、业务协作、信息交流、行业规范、市场管理等方面仍保持垂直统一的指导关系,既符合现阶段市场经济管理体制的国情,又符合海关深化改革实际。在“协调沟通”的基础之上,海关对报关协会在政策上实施指导,在业务上实行监督,在服务上相互协作,这既体现我国报关行业管理的体制特色,也使海关职能得以有效延伸。

  3.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促进企业发展

  报关行业协会可以推动建立企业与海关的对话磋商机制,海关与报关行业协会配合机制,海关与外经贸、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等口岸管理部门的行政互助机制等,从而优化报关环境,规范报关行为,使报关单位能够投入更多的资金和精力从事经营服务活动,降低经营成本,促进企业发展。

  4.有利于行业自律和行业专业化建设

  报关行业协会可以充分利用制定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国家法律及海关监管要求的报关行业规范,利用行业力量和机构的职能作用,引导和监督报关企业依法经营,维护行业秩序。报关行业协会对报关行业的管理是建立在对其内部成员共同利益和自我约束的基础上,具有自律性。

  贸易安全与便利给我国报关行业的市场环境带来了深刻的影响,((wc0标准框架》促使贸易环境更加安全,同时也对报关行业的诚信守法、如实申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息系统在通关各领域、环节的推广和应用,如我国电子口岸建设、H2000系统、大型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系统、口岸船舶动态申报系统、口岸GPS系统、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等,提升了中国海关通关平台的质量和效率。报关行业市场环境的变化,也对报关行业的专业化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与海关的密切联系,报关行业协会能够把握报关行业的专业性发展方向,对于推动行业专业化建设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报关行业管理的内容

  根据中国报关协会和地方报关协会的业务范围,报关行业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指导协调、行业自律、培训考试、信息交流、咨询服务、国际合作等。从中国报关协会和各地方报关协会的工作实际看,目前开展的报关行业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倡导和推动行业自律

  略。

  (二)推动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建设

  略。

  (三)开展行业调查

  为进一步摸清行业发展现状,更好地规划报关协会工作,引领行业进步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2008年8月,中国报关协会组织开展了首次行业状况调查,较为全面、客观地获取了大量第一手资料。该调查报告得到了海关总署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的重视,为海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了重要参考。

  (四)为行业代言

  代表本行业协调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企业的工作关系;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协助解决有关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是报关协会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体现。中国报关协会和各地方报关协会成立以来,在为行业代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主要体现在:一是组织企业参加海关立法听证等活动,充分反映企业对海关立法的意见和建议。二是代表行业向海关立法部门和业务部门反映现行海关规章和海关业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三是代表行业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诉求,如经中国报关协会的努力,国家税务总局专门针对报关代理事务设立了报关代理专用发票,解决了报关企业重复纳税等问题。

  (五)评优表彰

  为了提高和推动报关企业的诚信守法意识,中国报关协会大力加强行业内的正面引导,2006年6月开始在全国报关企业内策划“诚信服务百优评比”活动,通过严格、公正、科学的评审,在全国报关企业中评出了179家“诚信服务百优企业”;2009年~2012年,中国报关协会先后组织了三次全国优秀报关企业、优秀报关员“双优评比”活动。通过评优表彰活动,在全国报关行业形成了“抓管理、树诚信、创优争先”的良好氛围。

  2012年3月28日,中国报关协会召开全国报关协会信息宣传工作会议,动员部署2012年中国报关协会组织开展“全国优秀报关企业、优秀报关员评比活动”的工作,并对“双优评比活动”工作方案做了说明。其中“双优评比”标准如下。

  1.“全国优秀报关企业”标准及参评条件.

  (1)“全国优秀报关企业”标准。

  ①诚信服务好:企业经常开展诚信服务教育,制定诚信服务措施,具有良好服务形象和赞誉口碑,获得行业评比的诚信服务奖牌。

  ②遵纪守法好:认真执行关区的政策法规,积极履行报关行业的行规行约,成为报关行业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的遵纪守法典型。

  ③规范管理好:认真贯彻执行《报关服务作业规范》,联系实际制定实施规范细则或其他举措;内部管理规范,积极参加商品预归类等业务培训,企业具有整体的业务服务能力。

  ④报关质量好:重视报关业务建设,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竞赛活动,报关员队伍稳定,企业整体业务素质过硬,通过海关各类业务数据统计体现企业的报关质量和业务能力。

  (2)“优秀报关企业”参评条件:

  ①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双优评比活动”结束止,在海关无走私行为、无涉税涉证违规记录及在税务、工商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

  ②2010年1月1日前已在海关注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有权提供代理报关服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报关企业(仅有管理职能没有实际报关行为的集团公司不参评)。

  ③在“百日创优”阶段,报关单量高于本关区平均水平,删退改单率低于本关区平均值。

  ④在201 1年报关单量或业务量高于本关区平均水平,删退改单率低于本关区平均值。

  ⑤企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无挂靠、无分包行为。

  2.“全国优秀报关员”标准及参评条件

  (1)“优秀报关员”标准。

  ①诚信服务好:主动接受诚信服务教育,严格履行服务宗旨,努力实践诚信服务诺言,在报关通关服务中具有良好服务形象和赞誉口碑。

  ②遵纪守法好:认真执行海关的政策法规,积极履行报关员服务公约,自觉抵制行风建设中的不良行为,努力争当遵纪守法典型。

  ③报关业绩好:认真学习报关业务知识,熟悉了解《报关服务作业规范》,积极参加商品预归类等业务培训,善于总结业务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服务能力。

  ④报关质量好:严格执行《报关服务作业规范》,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竞赛活动,业务素质过硬,通过日常工作成果和各类评比活动展现报关员的服务质量和业务能力。

  (2)“优秀报关员”参评条件。

  ①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②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双优评比活动”结束止,无走私行为和其他犯罪行为。

  ③在“百日创优”阶段,承担报关单量或业务量高于本关区报关员人均水平,删退改单率低于2%(含2%)。

  ④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双优评比活动”结束止,连续从事报关业务。

  ⑤2011年删退改单率低于本关区的报关员人均删退改单率。

  三、行业组织

  (一)国际报关协会同盟

  国际报关协会同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ustoms Brokers Associations,IFCBA)正式成立于l990年,现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意大利、印度、日本、韩国等29个成员,五大洲均有成员,是各国报关协会的联合组织。此外,亚太地区还成立了亚洲、大洋洲报关协会同盟,是国际报关协会同盟下属的分会。IFCBA已经与世贸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国际商会等机构建立了较好的工作层面的关系。

  IFCBA的宗旨是鼓励和推动成员之间的合作,便利成员之间的信息和经验交流;开展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加强各国报关协会在促进贸易方面的谅解和配合,为各国报关员和报关委托人创造更好的业务环境。

  IFCBA有正式会员与非正式会员之分,各国报关协会是正式会员,对国际贸易有兴趣的企业会员为非正式会员。申请人同意同盟章程并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即可成为正式会员。

  同盟选举1名主席和5名常务理事,各成员均是本组织的理事。同盟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同盟年会,参加年会的除各成员理事外,还邀请各成员报关协会和会员企业参加。

  亚洲报关协会同盟(FACBA)建立于1993年,既是亚洲地区有关国家报关协会组成的一个松散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又是IFCBA在亚洲的分会。它没有制订自己的章程,而是以IFCBA作为章程,不交纳会费,主要是日、韩两国牵头联系。每年IFCBA召开理事会时,FACBA利用相聚的机会,也碰头开会。目前,有日本、韩国、印度、印尼、巴基斯坦、蒙古国、中国等会员。加入FACBA是加入IFCBA的前奏,也是习惯性程序。

  2004年2月5日,中国报关协会加入IFCBA和FACBA。

  (二)中国报关协会

    (三)地方报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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