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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检员考试报检业务辅导


时间:2015-09-12 来源:报检员考试网 浏览次数:247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范围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涵盖的商品范围  我国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

  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范围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涵盖的商品范围

  我国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多选题

  强制性产品的认证是国家对涉及( )的产品实行必须认证的一种制度。

  A.人类健康和安全

  B.动植物生命和健康

  C.动植物与卫生检疫疫区

  D.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

  答案:ABD

  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凡列入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自2003年5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销售。

  (二)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考点)

  1、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物品)(考点)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条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2、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考点)

  (1)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多选题

  以下产品中,可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 )。

  A.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B.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C.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D.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答案:ABCD

  符合上述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条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同一个H.S编码项下的产品并非都属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范围。

  因此报检员在办理报检手续时,要了解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适用范围问题,对于在范围内的,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认证证书或免办证明;

  对于不在适用范围内的,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无需提供认证证书。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

  (一)主管机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质检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实施监督,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受理有关的认证投诉、申诉工作;依法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

  单选题: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由( )颁发。

  A.国家质检总局

  B.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C.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认证机构

  D.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

  答案:D

  (二)认证程序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环节: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型式试验;

  3、工厂审查;

  4、抽样检测;

  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多选题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程序包括( )等。

  A.认证申请和受理

  B.型式试验

  C.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D.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答案:ABCD

  (三)认证的申请

  1、《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目录》中产品认证申请。

  2、申请人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认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书、必要的技术文件和样品;

  (2)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3)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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