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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银信合作
时间:2015-02-26
来源: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网 浏览次数: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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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信托公司应接收商业银行移交的上述文件材料并妥善保管。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信托公司应接收商业银行移交的上述文件材料并妥善保管。
第五条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这些规定基本上构建成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资金使用情况的框架体系,理财资金投资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安全性和风险控制是监管的重点,也是理财资金使用的重要原则。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持一致,不得进入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限制性行业和领域。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信托公司应接收商业银行移交的上述文件材料并妥善保管。
第五条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这些规定基本上构建成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资金使用情况的框架体系,理财资金投资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安全性和风险控制是监管的重点,也是理财资金使用的重要原则。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持一致,不得进入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限制性行业和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