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1重点:应税消费品税额的计算
时间:201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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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额的计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实注明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这样组成的价格才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价格。
【例题·单选题】某化妆品厂受托加工一批化妆品,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成本30000元,该厂收取加工费10000元、代垫辅助材料款5000元,该厂没有同类化妆品销售价格。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元。(以上款项均不含增值税)(2009年)
A.17142.86 B.19285.7l C.20142.86 D.20250.00
【答案】B
【解析】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30000+10000+5000)÷(1-30%)×30%=19285.71(元)。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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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扣范围都是那11种消费品的连续加工,都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都用倒轧的公式计算,但具体计算公式不同。同样,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不适用这一抵税政策。
2.委托加工条件下委托方被代收代缴了消费税,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纳消费税。
3.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后续处理不仅仅是《税法(Ⅰ)》中的难点内容,也是《税务代理实务》中的难点内容。
【例题·单选题】下列可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委托加工收回已纳消费税的是( )。
A.首饰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玉珠抛光打孔串成玉珠项链
B.化妆品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精作为生产护肤品的材料之一
C.首饰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戒面制成22K黄金镶嵌项链坠
D.汽车制造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轮胎连续制造小轿车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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