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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1重点:纳税地点


时间:2013-05-31 来源:注册税务师考试网 浏览次数:144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纳税地点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例题·单选题】关于消费税纳税地点的说法,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是(    )。(2010年)

A.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B.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核算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C.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销售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D.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生产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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