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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西和县三村官获罪
时间:2015-07-27
来源:村官考试网 浏览次数: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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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春,被告人祁某某在自家房屋不符合“5·12”地震重建标准的情况下,利用自己担任西和县石堡乡祁家村党支部书记职务的便利,以其子祁某红名义编造虚假重建档案,骗取“5·12”地震重建补偿款2万元。
2013年5月,在“十天高速”项目征收西和县石峡镇石峡村土地过程中,杨某某(时任村主任)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将村民王某某的0.65亩承包地登记到自已名下,非法领取土地补偿款26650元。西和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将赃款26650元依法返还王某某。
2009年春,被告人祁某某在自家房屋不符合“5·12”地震重建标准的情况下,利用自己担任西和县石堡乡祁家村党支部书记职务的便利,以其子祁某红名义编造虚假重建档案,骗取“5·12”地震重建补偿款2万元。西和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祁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将赃款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14年12月,西和县石堡乡祁家村一农路在“十天高速”项目征地过程中被征用,由于该村未设立公存账户,该农路的补偿款36080元暂存于被告人祁某会(时任村主任)账户。祁某会私自将补偿款中的31080元取出,购买了小型挖掘机,用于个人营利活动。西和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祁某会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将赃款31080元返还西和县石堡乡祁家村村民委员会。
2009年春,被告人祁某某在自家房屋不符合“5·12”地震重建标准的情况下,利用自己担任西和县石堡乡祁家村党支部书记职务的便利,以其子祁某红名义编造虚假重建档案,骗取“5·12”地震重建补偿款2万元。西和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祁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将赃款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14年12月,西和县石堡乡祁家村一农路在“十天高速”项目征地过程中被征用,由于该村未设立公存账户,该农路的补偿款36080元暂存于被告人祁某会(时任村主任)账户。祁某会私自将补偿款中的31080元取出,购买了小型挖掘机,用于个人营利活动。西和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祁某会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将赃款31080元返还西和县石堡乡祁家村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