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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案例分析预测题四


时间:2013-07-26 来源: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网 浏览次数:115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问答题 1.2002年1月,税务机关对某研究所专家张某2001年度个人收入进行调查,经检查核实张某2002年1~12月份个人所得情况如下: 


       问答题
       1.2002年1月,税务机关对某研究所专家张某2001年度个人收入进行调查,经检查核实张某2002年1~12月份个人所得情况如下: 

  (1)每月取得工资收入1500元,1~12月份共计18000元; 

  (2)5月份向某地矿局提供一项专有技术,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50000元; 

  (3)7月份出版一本专著,取得稿酬12000元; 

  (4)9月份取得省政府颁发的科技发明奖20000元。 

  在上述各项所得中,除工资收入已由研究所代扣代缴税款外,张某均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有关单位也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要求: 

  正确计算张某2002年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答案】 

  (1)工资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足2000元,免税; 

  (2)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0×(1-20%)×20%=8000(元) 

  (3)稿酬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2000×(1-20%)×20%×(1-30%)=1344(元) 

  (4)省政府颁发的科技发明奖20000元免税。 

  2.竺某于2001年6月与上海万隆饭店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规定其责任是负责饭店大堂的接待等全部工作,试用期8个月,月工资3000元。8个月试用期后万隆饭店表示满意,合同正式履行。2002年4月,因饭店餐饮部门负责人调离,饭店主管又认为大堂经理最好以女性为宜,于是在未与竺某协商的情况下,便安排竺某将大堂工作移交,接手餐饮部的工作。对此,竺某表示不同意,认为原合同规定是来做大堂部经理工作。饭店认为竺某与饭店已签了劳动合同,竺某已成为本饭店的职员,就应当服从饭店的安排,仍坚持由竺某去做餐饮部工作。竺某坚决不同意,并仍到大堂部上班。 

  现问: 

  (1)竺某与上海万隆饭店签订的合同有什么错误?请指出。 

  (2)上海万隆饭店硬行安排竺某去餐饮部工作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如果上海万隆饭店欲以此理由解雇竺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竺某如被解雇,可采取什么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竺某如被解雇,工会可从哪些方面帮助竺某维护其合法权益? 

  [答案] 

  (1)试用期长达8个月,超过了法定的6个月限制。 

  (2)不正确。因为饭店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3)不合法。因为饭店不具备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4)竺某如被解雇,他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竺某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5)工会可从以下两方面帮助竺某: 

  ①就饭店解雇一事向饭店提出意见,要求重新处理。 

  ②支持和帮助竺某申请仲裁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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