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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英语高级考试:法律语言特点和法律翻译(2)


时间:2013-10-04 来源:金融英语考试网 浏览次数:122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对法律翻译基本原则的遵守要依靠对法律翻译类别的了解,只有对翻译类别有清楚的了解,才能正确处理翻译过程中各种因素之间的相


       对法律翻译基本原则的遵守要依靠对法律翻译类别的了解,只有对翻译类别有清楚的了解,才能正确处理翻译过程中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才能选用合适的语符成分、语体及法律概念。权威性的翻译(如同一法律的双语或多语文本)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对翻译的质量提出最高的要求,译本必须和原本保持一致。除了语言成分的选用,译员还需要深入了解原本的意图。以规范性文本的翻译为例,经过语符的转换,译本应能保持法律规范的目的、和效用不变。译员需要对原文本的整体和局部格式进行详细的研究,以便准确地再现原文本的意图,使译本达到同样的法律效力。

  非权威性翻译往往有相对明确的读者对象(或听话人),对读者对象的详尽了解是翻译质量的保证条件之一,诸如法律文化水平、接受能力水平、语言水平、身份、所属阶层等。与权威性翻译相比,非权威性翻译要求更为丰富的语体变化,要求较为灵活的描述和解释。

  书面翻译,总体看来,一般允许译员较自由地安排时间,译员有充分的考虑余地,但在语体及其他语言特点的表现上,比口译有更高的要求。译员需要首先确定读者对象,根据预定的对象情况选用合适的语言材料,确定两种语言间的水平及表现手法的差异。

  法庭口译常被看作法律口译的核心部分,这说明法庭口译有较高的难度。法庭口译的难度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发言人的讲话需要得到立即翻译,译员一般没有准备的时间,需要即刻作出反应,要求理解、组织语言、传达内容等步骤一次完成,要求译员较高的基于法律的分析综合能力。第二,发言人的身份一般比较明朗,语体的选择、语符成分的选用、译员态度的控制等需要根据具体的情景进行及时的调整。第三,法庭口译的现实直接性使译员有较多的辅助信息处理语言材料,另一方面也容易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愤怒、委屈情绪的感染等,这对翻译的公正性造成影响,因此译员需要具有较强的自控能力,避免受到干扰。

  2 法律语言的显著特点

  2.1 语篇结构及功能

  法律翻译将译员的工作限于法律语篇的范围内,法律语篇的一系列特点就成了译员必须注意的内容。各种体裁的法律语篇的存在,表面看来是人们主观意志的产物,实质上有很大的客观性,如果译员忽略所翻译的内容的语篇特征,就不仅背离了法律翻译的原则,也背离了一般翻译的原则。法律翻译过程中,语篇特征的分析、再现、传达,是翻译过程中给译文定向、定位的重要步骤。

  语类理论对于专业文体的理解有重要的作用,最大的贡献在于它能使人“了解专业作者如何一方面能够保持语类的整体性,另一方面利用语类规约在社会认可的交际目的的制约下达到个人的目的。”Bhatia(1997:205) Bhatia所说的专业文体当然也包括法律文体。译员对法律文体语类整体性及作者意图的认识是翻译成功的基础之一。

  Coode(见 Bhatia 1993)将立法条文分析为四个构成成分:案情、条件、主题、行为。Code 的分类方法曾引起较多的讨论(如C 1997)。

  Bhatia(1993)将语类分析方法用于立法条文的结构分析,认为用分为条款主体和限定语两个部分的互动认知结构(cognitive structure)考虑立法条文要比用线性的结构考虑更为合适。Bhatia认为西方国家人们改革法律写作的尝试归于失败就是因为立法条文有其内在的规律。

  Bhatia(1993)还强调了法律条文的交际功能和主要特点,认为立法文本不是特指某一人的,是无情景的。法律条文的语用功能与制订者和阅读者相独立(总体功能是指示、规定义务、赋予权力),应付的是无尽的人类行为,既具有确定性、准确性,又有包容一切的概括性。不难想象各种法律语篇均有其独特的结构和功能,语篇结构和功能的研究应是译员翻译技能训练的重要科目。

  2.2 语句功能类型

  法律语言的语句必须实现一定的功能。Gunnarsson(1984:84)(见 Bhatia 1993:104)区分了三种立法条文类型:行为条文、规定条文和定义条文。行为条文包括案情的具体描述,主要规定责任、义务、授予权力、禁止某一(些)行为,赋予某人或团体权力等,如下例:

  When any person in the presence of a police officer commits or is accused of committing a non-seizable offence and refuses on the demand of a police officer to give his name or residence or gives a name or residence which the officer has reason to believe to be false, he may be arrested by that police officer in order that his name or residence may be ascertained. (Section 32(1) of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Republic of Singapore, 1980) (Bhatia 原例)

  (警察在场时,如果任何人犯了或被指控犯了非逮捕罪,拒绝应警察的要求提供姓名或住所或者提供警察有理由认为是虚假的姓名和住所,警察可予以拒捕以便查明他的姓名和住所。

  条文中赋予警察拒捕权,同时也规定犯有非逮捕罪的人提供姓名和住所的义务。

  规定性条文规定法律规范适用的范围,如某规范适用于何种条件或范围。定义性规范则用于对词语作出解释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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