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信息
各地考试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法律顾问 » 综合辅导 » 正文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知识点辅导(2)


时间:2013-09-04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网 浏览次数:85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第六章 侵权责任法  第二节 共同侵权责任  一、共同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


        第六章 侵权责任法

  第二节 共同侵权责任

  一、共同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责任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责任

  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责任

  (一)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概念

  两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

  (三)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免责事由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推荐图文

热门点击排行

©2015 hxp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13002816号-1
华夏培训网唯一网址www.hxp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