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信息
各地考试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法律顾问 » 综合辅导 » 正文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辅导: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2)


时间:2013-09-06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网 浏览次数:171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又称为注意义务、谨慎义务,是指董事、监事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又称为注意义务、谨慎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为公司的最佳利益,具有善意管理人的细心,尽一个普通谨慎之人的合理注意。

  1、善意

  善意是对行为人诚信状态的一种心理或道德评价。这主要是一种主观的标准,主要针对的是行为人对客观事物的认知能力,需要分析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后果的理解、判断、控制和认知等方面的情况。

  2、注意

  注意是对行为人对其行为及其后果的注意程度的判断。

  3、合理的相信其行为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商业决策的时候应该合理地相信其行为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

  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形式

  1、民事责任

  (1)损害赔偿。

  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没收所得(归入权)。

  公司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例题:李某是某股份公司的董事,在其执行职务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以公司的财产为朋友提供担保,并获取好处费,则公司可以采取( )措施维护自身的利益。

  A、将李某的违法所得收为公司所有

  B、持有公司10%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监事会提起诉讼

  C、如果监事会拒绝起诉而情况紧急,持有10%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起诉

  D、要求召开股东会解聘李某

  答案:A

  解析: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行为的,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行政责任

  (1)第203条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205条第2款规定,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之内买入后又

  卖出或卖出后又买入本公司股票的,除承担其所得收益归公司的民事责任外,还将受到警告及罚款的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董事因违法行为还可能被判处“提供虚假公司信息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

  (二)民事责任的追究

  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时,公司和股东有以下几种追究其责任的方式:

  1、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1)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

  监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代表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目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提起诉讼的时间,《公司法》未做限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股东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权利都可以获得合法有效的保护;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例题1】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子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杨某采取的下列行为中,可以有效保护公司的合法利益的是( )。

  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以公司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以自己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答案:D

  解释:股东代表诉讼(间接诉讼),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个别股东的利益,为保护个别股东利益而进行的诉讼属于股东直接诉讼。

  【例题2】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应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答案:BD

  解析:(1)提起诉讼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故A错误;(2)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目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C错误,BD正确。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推荐图文

热门点击排行

©2015 hxp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13002816号-1
华夏培训网唯一网址www.hxp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