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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


时间:2016-06-08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网 浏览次数:390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一、充分认识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面临着国际

一、充分认识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面临着国际、国内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法律环境,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大大增加,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任务日趋艰巨,做好企业法制建设工作已成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今年九月召开的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明确了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和目标。提出要大力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切实加强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根据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各设区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和市、县属国有企业要进一步认识到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要求,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快国有企业发展,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有力保障。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与时俱进,切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2005年底前,在省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10户省属重要骨干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部分省属企业见附件2、部分市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在所有省属企业和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普遍建立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全面推进企业法制建设。从而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到2007年底,在全省国有大型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根据这个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各设区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和市、县国有重点企业,要坚持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来指导和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紧紧围绕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这个中心环节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高度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把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相结合,与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相结合。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条件已成熟的企业,抓紧落实,尽早到位。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并从中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精通法律专业、熟悉企业实际情况的同志担任企业总法律顾问。同时切实保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以及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工作条件,保证其能在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有效地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

三、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应遵循的工作原则

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的制度保障。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几项工作原则:

首先,要在稳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同时做好三个结合。即长远规划与近期目标相结合,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与企业积极开拓相结合、重点突破与整体联动相结合。企业要扎扎实实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各市国资委和有关部门要抓好重点,并加强政策层面上的指导和推进,为企业做好服务,创造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其次,要严格掌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审查备案制度。企业总法律顾问,是由企业聘任的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受聘任的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企业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享有同等的待遇,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的合法性负责。

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2)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4)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如果企业内部没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先由一名企业分管领导兼任企业总法律顾问,但过渡期不得超过一年。

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企业应将拟聘任总法律顾问人员任职资格、个人简历报送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市国资委进行资格审查,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由企业办理任用手续,报省、市国资委备案。企业(或公司)的子企业应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其所出资企业(或公司)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和备案。

第三,要切实保证企业总法律顾问人员到位、权利和职责到位。《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适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出发,明确规定了国有大型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并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位、权利和职责。各市国资委、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和具备条件的部分省属企业、部分市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要切实保证企业总法律顾问人员到位、权利和职责到位。

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权利与职责:

(1)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2)列席董事会,参加经理办公会、职代会等重要会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3)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4)审查企业合同,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提供有关法律咨询;

(5)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产权转让、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



律事务;

(6)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活动;

(7)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8)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9)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10)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四、切实加强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在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一项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开拓性工作。各市国资委要统筹规划,加强指导,指定一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要周密筹划,精心组织,努力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各项要求。省属企业和市县国有重点企业,要按照省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当作目前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10户省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具备条件的省属国有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和工作方案,报省国资委备案(工作方案提纲见附件)。

省政府国资委将对10户省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具备条件的部分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指导,并对其他省属国有企业首先要抓好本企业法制工作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其中具备条件的要抓紧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在全部省属企业中普遍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为了确保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顺利推行,各市国资委要加强与组织、人事、法制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重视与大力支持,为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有关企业也要加强内部各方面的协调和配合,全力推进这项工作,使我省的企业法制建设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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