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会计实务考试:企业层面控制2
时间:201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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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架构设计环节的关键控制点及控制措施 企业在设计组织架构时,至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要依据法律法规;二要有助于实现
企业在设计组织架构时,至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要依据法律法规;二要有助于实现发展战略;三要符合管理控制要求;四要能够适应内外环境变化。
1.企业各级的职责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等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明确,企业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应当相互分离,形成制衡。其中:
(1)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可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明确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任职资格、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2)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企业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3)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应当明确。
从内部控制建设角度看,新设企业或转制企业如果一开始就在治理结构设计方面存在缺陷,必然会对以后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严重损害。比如,部分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下没有设立“真正意义上”的审计委员会,其成员只是“形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难以胜任工作,甚至也“不愿”去履行职能。比如,部分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或多或少地与上市董事长存在某种关系,在后续工作中难以秉公办事,直接或间接损害了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产生程序应当合法合规,其人员构成、知识结构、能力素质应当满足履行职责的要求。
比如,有些上市公司因为在上市改制时组织架构设计不合理,出于照顾等方面因素让某人担任董事长,而实际上公司总经理才是幕后真正的“董事长”。凡此种种,都值得引起企业关注,应当在组织架构设计时尽力避免。也正因为如此,组织架构指引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产生程序应当合法合规,其人员构成、知识结构、能力素质应当满足履行职责的要求。
2.组织架构设计的要求
(1) 对“三重一大”的特殊考虑。
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的具体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此项要求是我国部分企业优秀管理经验的总结,可以有效避免“一言堂”、“一支笔”现象。特别是,“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和联签制度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应当按照科学、精简、高效、透明、制衡的原则,综合考虑企业性质、发展战略、文化理念和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设置内部职能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权限,避免职能交叉、缺失或权责过于集中,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3)明确岗位职责
企业应当制定组织结构图、业务流程图、岗(职)位说明书和权限指引等内部管理制度或相关文件,使员工了解和掌握组织架构设计及权责分配情况,正确履行职责。
就内部机构设计而言,建立权限指引和授权机制非常重要的。有了权限指引,不同层级的员工就知道该如何行使并承担相应责任,也利于事后考核评价。“授权”表明的是,企业各项决策和业务必须由具备适当权限的人员办理,这一权限通过公司章程约定或其他适当方式授予。
(4)不相容职务分离
企业在确定职权和岗位分工过程中,企业应当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要求,对各机构的职能进行科学合理的分解,确定具体岗位的名称、职责和工作要求等,明确各个岗位的权限和相互关系。
组织架构中的不相容职务通常包括:可行性研究与决策审批;决策审批与执行;执行与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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