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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监理师知识点:对监理工作规范化的思考


时间:2015-07-19 来源:公路监理工程师考试网 浏览次数:53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建设项目中的监理工作开展已近十年时间,由于多少年来建筑业根深蒂固的思维方式和做法,使得依照国际惯例实行的监理制度并不健全。监理工作的开展在这个深层次领域一直徘徊不前,也造成了我国的建筑市场的发展不规范、不健康。监理工作目前的现状及面临的因境

  1.监理工作目前的现状及面临的因境
  建设项目中的监理工作开展已近十年时间,由于多少年来建筑业根深蒂固的思维方式和做法,使得依照国际惯例实行的监理制度并不健全。监理工作的开展在这个深层次领域一直徘徊不前,也造成了我国的建筑市场的发展不规范、不健康。监理工作目前的现状及面临的因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在的建设项目绝大部分都没有进行全过程的监理,而只是局限在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理。
  (2)在监理制度的三要素“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中,实际工作仅停留在质量控制上,而投资、进度的控制绝大多数只是一种形式,很多还停留在由项目业主说话算数的阶段,没有体现出监理的公正性。
  (3)在监理制度实施过程中,监理对建设项目应具有必要的权威性。但在我国监理并不能完全行使应有的权力,依照监理准则发出的重要指令(如停工令、复工令等)由于各方干扰最后无法贯彻执行。
  (4)在建设项目中,由于观念的守旧,一些业主不能摆正自身的位置,对监理合同所规定的责任不积极履行,如:不按合同按时支付监理费,不能为监理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等。
  (5)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各监理单位为取得监理项目,竞相压价,造成市场的恶性循环。监理酬金的偏低,影响了监理工程师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2.原因分析
  2.1.项目业主陈旧的观念没有改变,形成对推广监理制度的阻力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按照国际惯例,项目业主、承建商、监理单位形成建筑市场的主体,他们是相互平等的三元体,彼此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也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但是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僧多粥少,而且招投标体制还不完善,在业主看来,监理单位和承建商都是他雇的,理应听他的指挥。因此,监理工作经常会受到业主的干涉和阻挠。在我们以前监理的一个项目中就曾遇到这样两件事:某施工单位在浇筑混凝土中、构件局部出现了麻面,监理人员经过认真观察后、认为麻面是局部的、表面上的,不需要再做特殊处理, 可以在后续的抹灰过程中弥补,而驻工地的业主代表由于缺乏工程经验、过高的强调工程质量、认为必须返工处理,并且擅自命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既延误了时间,又增加了施工单位不必要的费用。另一件事是施工单位在钢筋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没有执行工序报验制度,钢筋验证不经监理人员检查验收,而且在没有拿到混凝土浇灌令的情况下就擅自浇筑混凝土,监理人员发现后,立即下达了停工令,并要求施工单位返工,但业主为了赶进度,坚决不同意监理人员的意见,造成指令无法执行。这两件事表面上看正好相反,但实质上都是业主没有正确摆正自己的位置,越权指挥,使正常的监理工作无法进行。有的业主虽然把投资控制权交给了监理工程师,但只是一种表面形式而已,当监理工程师签证了工程进度款凭证后,业主并不按时按量支付,致使监理工程师对项目投资无法进行有效的控制,也使得进度控制也成了一句空话。这也是“三控制”变成“一控制”的主要原因。加入收藏
  2.2.监理法规的制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监理工程师是为业主服务的,而且要有业主的授权与委托,才能从事监理工作。因此,监理人员很容易受制于业主。当业主和承建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监理工程师应遵照监理守则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公正地处理双方的争议。而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标准条件》又没有赋予监理工程师应有的权力,因此要做到上述这一点就很难了。例如,《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标准条件》第 16 条(2)规定: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要经业主的同意。这就限制了监理工程师工作的独立性,也就无法公正地处理业主与承建商的争议。在现实工作中,往往也会看到这种现象:由于监理工程师工作坚持原则,有时就使得监理工作出现僵局;或者监理工程师只听业主的,又使监理工作失去公正性。
  2.3.监理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
  监理人员自身的素质不高。由于目前监理工作的市场不规范,以及监理酬金偏低,监理工作还不能吸引有各种技术专长的高素质人才从事监理工作。因此,监理人员的组织结构呈现两极分化:一部分是从施工、设计单位退休下来年龄偏大的工程技术人员。这部分人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但缺乏工程监理的实际经验。另一部分则是刚从大中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这部分人实践经验较差。还有一些监理人员的纪律松散,甚至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极大地损害了监理行业的声誉。一些监理单位虽然名义上有资格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但没有自己固定的员工,并不具备从事监理工作的资格。取得了监理任务,就临时凑几个人,任务一结束,人员就解散,根本谈不上开展规范化的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工作的性质不明确。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的服务性,监理的行为是社会性民间企业活动。这一点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有些监理单位是政府部门的直属企业,在监理任务的承接上,政府部门提供地方保护、区域保护,其他监理单位无法进入,极大地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阻碍了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3.对规范监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3.1.改变项目业主陈旧的观念,并对项目业主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与规范
  (1)政府应该对业主或业主代表进行上岗培训。从前面的原因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业主的行为是影响监理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监理工作能否顺利地进行,关键在于是否有一个良好素质的业主。这主要是由于业主在建筑活动中掌握着诸多的决策权,而又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约束。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要具备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而业主或派驻工地的业主代表进行项目管理则不需要任何证书。他们有可能不懂得监理的程序和工作方法,甚至不懂专业技术知识,但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主观行事。解决的办法就是必须让业主学习国家有 关的政策法规,学习专业技术知识,并且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后,才能办理施工许可证书等有关手续。
  (2)加强政府部门的执法检查和监督。按照国际惯例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业主、监理单位和承建商的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但实际上,这方面的工作开展比较薄弱,造成有些业主的不规范行为或无理要求无人过问、无法纠正的局面。所以,应该加强政府部门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有必要通过批评教育,行政处罚等手段,约束业主的不规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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