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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江苏省无锡市公务员考试录用报考指南


时间:2012-02-04 浏览次数:163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经研究,现就2012年我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有关政策解答如下:

  一、关于年龄、年限的计算问题

  1、年龄计算

  以报名日期计算。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为1976年2月7日至1994年2月13日期间出生。

  报考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和监狱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1年2月7日至1994年2月13日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76年2月7日以后出生)。

  其他年龄计算,参照此方法进行。

  2、年限计算

  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2年8月31日。如:职位要求“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即指截止前述日期满两年。

  二、关于学历的问题

  1、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不含司法警察)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含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方式取得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

  2、全日制普通高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12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方可报名。

  3、双专科学历按专科学历报考。全日制普通高校双学士学位考生,其第二学位所学专业可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

  4、具有全日制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可报考学历要求为“本科及以上”或“研究生”的职位。

  5、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均可报考:

  ①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按规定被军队院校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

  ②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

  ③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经国家教育部学历认定并注册的(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网站核验的相关材料)。

  6、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须出具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并提供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7、2012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三、关于招考对象问题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2年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其他各类未就业毕业生均限本市(含江阴、宜兴,下同)生源或者已由我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落户本市手续。

  2、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社会人员不受户籍限制;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社会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在锡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在锡军人配偶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其他社会人员均限本市户籍。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须凭本市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报考。

  3、报考监狱系统可放宽至本省户籍或生源。

  4、定向招考省选聘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为“90、93”),招考对象为:我市聘期已满且考核合格,现仍在村(社区)任职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

  5、定向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为“98”),招考对象为:我市各市(县)、区内工作表现优秀、任职满两年的现任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不含省选聘的大学生“村官”)。

  6、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4)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及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辞职也不能报考);

  (5)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2年应届高校毕业生;

  (6)现役军人;

  (7)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人员。

  四、关于“基层工作经历”的界定问题

  (一)“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截止2012年8月31日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累计两年以上。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二)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三)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相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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