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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复习指导:商法3


时间:2012-04-11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浏览次数:72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八、股份有限公司  (一)发起人  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注册

八、股份有限公司
  (一)发起人
  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两种。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通常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则应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2个月内召开: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数的1/3时;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
  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19人。
  (五)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九、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

  十、合伙财产
  合伙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形成的资产。
  合伙企业财产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3.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也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十一、合伙事务的决定
  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事务:
  1.修改合伙协议;
  2.接受新合伙人入伙;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5.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6.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8.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9.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如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等事项。

  十二、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的条件与程序
  1.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2.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二)入伙的后果
  入伙的后果是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人与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1.声明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法定退伙。
  (1)公民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公司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3.除名退伙。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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