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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公务员考试面试热点——学前教育也应公平


时间:2012-06-18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浏览次数:55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热点背景链接】2012年5月,广东佛山一所公办幼儿园招生,规定外来人口拥有住房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幼儿园和当地教育部门称,

【热点背景链接】

2012年5月,广东佛山一所公办幼儿园招生,规定外来人口拥有住房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幼儿园和当地教育部门称,此举是“优先保障可以买得起80平方米住房的外来工需求”,并称给了外来工公平的机会。而且该幼儿园的做法属于试点,或将在全镇83家幼儿园推广。

【参考表述】

[深度分析]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在人生的起点创造公平的受教育机会,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常识,也是落实宪法赋予公民平等权和受教育权的基本要求。遗憾的是,一些地方努力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权利与户籍脱钩的同时,另一些地方却在幼儿教育中再筑户籍“堡垒”,设计出住房面积这样的招生门槛。

孩子不仅属于他们的父母,更是属于整个国家、属于整个民族。不管出于多么堂皇的理由,对教育设限都是极其短视的行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增多,确实给城市教育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但也不能因此削足适履,靠剥夺部分人的受教育权来寻求表面上的“平衡”。否则,长此以往,必将带来难以弥补的遗憾。剥夺部分孩子受教育的机会,实际上影响的是国家和未来。

[存在的问题]

其一,权力必须尊重教育机构与授受双方的自主性,不得擅自侵占教育经费和场地以为他用。

其二,教育应秉承自身的发展规律,不能唯权力马首是瞻,更不能丧失“传道授业解惑”的追求,而视培养了多少官员富翁为成功标准,并借此为荣。

[对策措施]

要想改变这一切,关键在于厘清权力与教育的边界,通过制度建构、舆论监督、法律规范来保障教育资源的教育用途、公共场地的公益性,真正做到权力的归权力、教育的归教育。

其一,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畴,用《义务教育法》来保护孩子的受教育权:“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其二,打破户籍壁垒,将依附于户籍上的教育不公剥离下来,促进教育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

其三,政府对学前教育加大投入,同时鼓励民间资本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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