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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忻州市原平市第一人民医院招聘工作人员通知


时间:2015-08-25 浏览次数:61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间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2013年以来在各级公开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按照上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增人计划和单位编制、岗位空缺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为市第一人民医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4名,为保证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方案。
一、招聘单位及名额
本次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为市第一人民医院,共招聘工作人员共4名。
二、 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97年7月1日-1980年7月1日期间出生);
6、临床类专业硕士研究生;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间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2013年以来在各级公开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其中,现在校就读且档案和组织关系在校的非2015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学生、研究生不得以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其他法律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的。
三、特设岗位
根据晋人社厅【2014】9号文件精神,此次招聘设“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1个,招聘对象为符合招聘条件的以下几类人员:(1)参加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2)参加“三支一扶计划”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3)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4)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服务期2年,考核合格,现仍在职)的人员;(5)取得相应学历的退役士兵。
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出现空缺,指标调整到非特设岗位。
四、报名和资格审查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同时进行资格审核。报名费10元/人,报名地址为:原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电话:0350-8224164
报名时间:8月17日――8月21日
报名时需携带二代身份证、毕业证、硕士证、同底彩色照片三张。
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的考生,须登录忻州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审核表》,由服务所在地和市以上派出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大学生村官由所在县(市、区)组织部审核盖章;“三支一扶”项目人员尚未领取《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的由省人社厅审核盖章;“西部计划”(含晋西北计划)项目人员由团市委(或团省委)审核盖章;特岗教师项目人员由原签约学校所在的县(市、区)教育局审核盖章。
退役的士兵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须提供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薄(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薄页面)、退伍证、学历证书等岗位要求的证件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满分各100分。
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1、笔试内容和方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时间60分钟。
笔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30分)和医学综合知识(70分)。
笔试最低合格分为60分,不达60分者不得进入下一招聘环节。
2、面试内容及时间
面试内容为综合素质测评。面试用时15分钟。
如出现参加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招聘名额而形不成竞争的岗位,
考生面试成绩必须达到70分以上方可进入下一招聘环节。
3、考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考生需持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参加笔试和面试。
六、体检和考核
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按1︰1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资格。
考核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等,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资格。
七、公示和聘用
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情况,对拟聘用人员在忻州人事考试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聘用的人员,办理聘用手续。所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办理正式聘用手续。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八、监督检查
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由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并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对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认真核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考试聘用纪律的行为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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