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信息
各地考试

当前位置:首页 » 国际货代 » 综合辅导 » 正文

2013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辅导(7)


时间:2013-10-27 来源: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网 浏览次数:552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2013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精选10 青岛某货主将一批价值USD10000,计10箱的丝织品通过A航空公司办理空运经北京出口至法国巴黎。

2013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精选10


       青岛某货主将一批价值USD10000,计10箱的丝织品通过A航空公司办理空运经北京出口至法国巴黎。货物交付后,由B航空公司的代理人A航空公司于2003年1月1日出具了航空货运单一份。该货运单注明:第一承运人为B航空公司,第二承运人是C航空公司,货物共10箱,重250千克。货物未声明价值。B航空公司将货物由青岛运抵北京,1月3日准备按约将货物转交C航空公司时,发现货物灭失。为此,B航空公司于当日即通过A航空公司向货主通知了货物已灭失。为此,货主向A航空公司提出书面索赔要求,要求A航空公司全额赔偿。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A、B、C航空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2)谁应当对货物的灭失承担责任?
   (3)本案是否适用于《华沙公约》?
   (4)货主要求全额赔偿有无依据?
   (5)航空公司应该赔偿的数额是多少?
   分析:(1)A是B航空公司的代理人;B既是缔约承运人,也是第一区段的实际承运人;C是第二区段的实际承运人。
   (2)B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货物灭失发生在转交C航空公司之前,责任在B航空公司。
   (3)适用。此案始发站是青岛,中转站为北京,目的站为巴黎。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由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经合同当事人认为是一个单一的运输业务,则无论他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的形式约定,在本公约的意义上,应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国家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因此,即便青岛至北京段是中国境内,也是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4)无依据。
  (5)由于此批货物没有声明价值,因此,实际赔偿数额不应超过法定限额,即应赔偿的数额为250X20=USD5000。






       国际货代
 

推荐图文

热门点击排行

©2015 hxp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13002816号-1
华夏培训网唯一网址www.hxp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