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信息
各地考试

当前位置:首页 » 价格鉴证师 » 经验技巧 » 正文

价格鉴证委托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6-10-28 来源:价格鉴证师考试 浏览次数:443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规范填写价格鉴证委托书,对顺利办理价格鉴证案件、正确撰写价格鉴证结论及规避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价格鉴证委托中,我们应做到不委托不受理,委托主体不合法不受理、不符合程序不受理、材料不实不受理。

  一、价格鉴证委托

  一般意义的价格鉴证委托是指各类市场主体或公民向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办理价格鉴证业务请求的行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委托,则是指办案机关依法向指定的价格鉴证机构委托鉴证业务的行为。价格鉴证机构需要委托方提出书面委托请求后,受托机构应对委托内容和要求进行审查,提出受理或不受理意见。

  二、价格鉴证委托存在的问题

  1、标的物描述不清。委托书中只有对××物品进行价格鉴证,未注明标的物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时间、基本状况等。

  2、损坏程度不确定。委托书中只注明对××造成的损失进行价格鉴证,未对标的物损坏程度、损坏物品名称等进行说明。

  3、质量、等级不确定。委托书中未注明标的物的质量、等级。如:贵重金属、珠宝及其制品、假冒伪劣物品等。

  4、价值类型不明确。委托书只有对××物品进行价格鉴证,未明确价格形式,是批发环节、零售环节或生产环节,还是成本价、市场价、收益价或处置价。

  5、鉴定基准日不确定。

  6、缺少标的物必要的有关材料。如车辆鉴证中应提供车辆行驶证、附加费证及基本信息。

  7、填写不规范和未加盖公章。被委托单位填写××物价局,应为××价格认证中心。

  三、价格鉴证委托问题的解决

  规范填写价格鉴证委托书,对顺利办理价格鉴证案件、正确撰写价格鉴证结论及规避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价格鉴证委托中,我们应做到不委托不受理,委托主体不合法不受理、不符合程序不受理、材料不实不受理。

  1、价格鉴证机构收到价格鉴证委托书后,应有专人对委托书进行审查。

  2、对价格鉴证标的物描述不清、价格含义、鉴证目的、基准日等不明确及材料不全的价格鉴证委托,应书面通知委托方,要求其明确价格鉴证基本事项和补充有关材料。

  3、对于部分技术含量高的鉴证标的物,如贵重金属、珠宝及其制品、电子元件等物品,应附有关专业部门技术(质量)鉴定证明书;生产或加工企业的半成品,应提供生产或加工该种物品(或同类物品)的成本构成表;假冒伪劣物品,须提供有关部门技术(质量)鉴定证明书。涉及文物的,应到有关部门界定是否属于馆藏三级以下,并出具相应的鉴定证明。

  4、对于符合规定的价格鉴证委托,应下达书面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价格鉴证委托,应下达不予书面受理通知书并说明原因。

  5、在价格鉴证委托中,要求委托方提供实物,价格鉴证人员根据委托书载明的情况对实物进行查验,如发现价格鉴证实物品牌型号与相关凭证不符,或有差异,应要求委托方进一步查明、确认,并重新书写委托书后方可受理。

  6、对于灭失物的价格鉴证委托,应要求委托方确认其灭失前的物理形态。物理形态是指灭失物品的品名、牌号、型号、规格、产地、数量、质量状况、新旧程度、物品的获取方式、时间、已使用时间以及可再生替代性或不可替代性。价格鉴证人员可协助委托方搞清楚标的物的物理形态和使用状况,由委托方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确认后,方可受理。但鉴证人员切不可越俎代庖,随意确定标的物的物理形态和使用状况。

  7、价格鉴证委托受理要严格按照《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执行,不要跨县、区或越级受理。

  总之,价格鉴证委托是价格鉴证工作的首要环节,我们要通过严把价格鉴证委托关口,促使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规避工作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更好的服务于司法、服务于政府、服务于社会和服务于系统。

下一篇:暂无

上一篇:应试技巧:六大注意点助考生取胜

推荐图文

热门点击排行

©2015 hxp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13002816号-1
华夏培训网唯一网址www.hxp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