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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广东省价格鉴证师考试报名网址


时间:2013-05-29 来源:价格鉴证师考试 浏览次数:263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考试机构,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考试机构,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18号),现将我省考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办法
  
报名分两个步骤:网上报名、交费确认。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2013年5月13日9:00—6月7日17:00。
  考生在上述时间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www.gdkszx.com.cn)进入我省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深圳市属单位考生请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进行报名)。考生在网上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后须上传本人相片,上传的相片必须为考生本人近半年内的正面彩色免冠证件照,相片大小应为大一寸(33mm×48mm),格式为jpg,文件大小必须在15kb—30kb之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考生只能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报考及参加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1。
  (二)交费确认
  交费确认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考生登录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站进行网上交费。各市交费及报名确认的办法、时间、地点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考试机构确定后公布,各市考生请查询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考试机构网站通知。
  省直报名点采用网上交费、考后审核方式。省直报名点网上交费截止时间:2013年6月7日17:00。网上交费完毕即完成报名所有手续,考前无需进行现场确认。报名后,考生须立即下载打印《报名发证登记表》,该表要与报名相关材料一起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并自行留存,考试合格者需提交此表。省直考生要妥善保管好准考证(监考员签名),待全部科目成绩合格后,按网上公布的时间到省人事考试局提交报名表、相片及准考证等相关资料,进行考后审核。考生提交的相片为制作合格证书所用,务必与报名时上传的相片一致。
  各市考试管理机构对考生报名资料进行审核,并在2013年6月19日前向省人事考试局上报报名人数汇总表。考后收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省人事考试局)公布的合格人员名单文件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成绩合格人员复核,并将合格人员报名资料报送省人事考试局。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9月7日8:30-11:00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
     13:00-15:30法学基础知识
     16:30-19:00价格政策法规
   9月8日9:00-11:30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14:00-16:30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三、考试方式
  
(一)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共设5个科目。参加5个科目(级别为考全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参加4个科目(级别为免一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二)《价格鉴证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4科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三)我省各考点均有配备时钟,应试人员应考时,应携带身份证、准考证、黑色墨水笔、2B铅笔、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严禁携带手表、手机、耳机、电子笔等其它电子设备。
  (四)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
  四、其他
  
(一)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1.对于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并通告应试人员所在单位。
  2.凡是处在违纪违规处理期的人员(在专业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被禁考的本省和外省人员)不得报考。一经发现,均将取消考试资格。
  (二)报考资格审核
  1.考生须诚信报考,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个人相关信息(通讯信息必须填写考生本人手机号码),并对提交的报名表及相片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网上报名完成后要及时下载打印《报名发证登记表》,报名结束后系统不再支持打印。对信息不真实者和未及时打印《报名发证登记表》者,其后果由考生自负。
  2.按照属地原则,各市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考务文件规定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审核并负责。
  3.省人事考试局将加强对全省考生报考资格审核工作的抽查和监督指导, 对把关不严、审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考场设置
  全省考场设在广州。考试的详细地址以准考证的标注为准。
  (四)准考证的获取
  考生在9月2日9:00-9月6日17:00期间自行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www.gdkszx.com.cn)下载准考证,并用A4纸打印。逾期未打印者,后果自负。
  (五)证书发放方式
  省直报名点报考的考生,可在报名填表时选择“证书速递”服务(由快递公司向考生收取快递费用)由考生本人签收;也可凭有效身份证原件到省人事考试局领取。各市考生证书由所在市考试机构负责发放。
  (六)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粤价〔2001〕170号和粤价函〔2001〕237号文规定,考务费按每科65元收取。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市按照粤价函〔2001〕237号文的要求,按比例上交考务费至省人事考试局财政专户。届时,省人事考试局将向各市收费单位寄发“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七)考试用书
  为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服务工作,我省考试用书征订委托省人才交流协会开展,订书的单位或考生请登录该协会网站(www.gdhra.org.cn)查询购买(联系电话:020-37603186、37604090)。各市考试用书的征订工作由各市考试管理机构向省人才交流协会订购或用其它方式订购。
附件:1. 2013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

                                 2013年5月9日





附件1
2013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一、报考对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报考级别为“考全科”)考试:
  1.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下同)满7年。
  2.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5年。
  3.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3年。
  4.取得经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1年。
  5.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6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报考级别为“免一科”)的条件:
  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2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科目,只参加《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4个科目的考试:
  1.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会计或审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按照《关于2001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0〕100号)文规定,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3年年底。
  (三)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再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4号)文件精神:
  1.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2.台湾居民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机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提交材料要求
  1.《2013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考生从网上自行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以非全日制学历报考的人员,还须提交之前所取得的全日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报名开始前半年内的大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4.符合报考条件中“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考试,取得初级资格”的考生还须提交相关初级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中第1款的考生还须提交相关中级资格证书和聘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符合第2款的考生须提交相关中级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在报考阶段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各市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核由所在地考试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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