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信息
各地考试

当前位置:首页 » 价格鉴证师 » 考试动态 » 正文

2013年广西省价格鉴证师考试考务事项


时间:2013-05-29 来源:价格鉴证师考试 浏览次数:207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机构、自治区直属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3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机构、自治区直属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18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情况,为做好2013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13年9月7日上午08︰30-11︰00  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  
        下午13︰00-15︰30  法学基础知识   
           16︰30-19︰00  价格政策法规  
   2013年9月8日上午09︰00-11︰30  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下午14︰00-16︰30  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66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各地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
  三、报考程序
  首次报考人员须完成网上填报、现场资格审核和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等报考程序,方为报考成功。
  非首次报考人员完成网上填报、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即为报考成功。不需要到现场办理资格审核确认手续。
  (一)网上填报  
  1.填报时间。报考人员于2013年5月15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6月5日下午17∶00止统一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填报个人报考信息,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选择相应报名点。
  2.填报流程。首次报考人员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填写《2013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同时上传一寸当年正面免冠白底jpg格式电子证件照片(宽190×高233像素,30KB以下),具体操作按网上“照片上传说明”进行。非首次报考人员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填写《2013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在表中只能对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考试科目进行一次性修改。
  (二)现场资格审核  
  1.区直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2013年6月4日至2013年6月6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审核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
  各市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原则上与区直报名点一致。现场资格审核截止时间不推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广西人事考试院同意后由各市另行通知。
  2.现场资格审核提供材料。首次报考人员须携带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的报名表、居民身份证和符合报考条件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等相应证件(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还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免试证明(可登陆广西人事考试网“办事指南”栏目中参照“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免试证明材料样本”)和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相应证件(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三)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
  1.全区报名点全部实行网上缴费。首次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后,自行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缴费;非首次报考人员在网上修改信息报名后,直接在网上缴费,具体操作按网上“网上缴费程序及相关说明”进行。
  2.缴费时间。首次报考人员:2013年6月4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6月17日下午17∶00止。
  非首次报考人员:2013年5月15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6月17日下午17∶00止。
  3.收费标准。按照桂价费〔2005〕33号文件规定,报考人员须缴纳报名费每人次10元,考试费每人每科60元。
  4.票据领取。区直报名点报考人员:⑴凭网上缴费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或本人居民身份证领取票据;⑵票据领取时间:网上缴费后于2013年5月15日-2013年6月20日每周一、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办理,节假日不办理;(3)票据领取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所开票据均为事业性统一收据);(4)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
  各市报名点报考人员:各市报名点的发票领取方式由各市另行安排。
  5.各市报名点组织报名费10元/人由广西人事考试院返还支付。
  (四)报考要求
  报考人员对提交报考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信息、材料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名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不再受理补报手续。
  四、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于2013年8月30日上午10∶00起至2013年9月8日下午14∶30止可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须打印出照片,黑白、彩色均可,无照片或自贴照片无效)。
  五、试题类型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客观题)、法学基础知识(客观题)、价格政策法规(客观题)、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客观题)、价格鉴证案例分析(主观题)5个科目。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六、参加考试及注意事项
  (一)应试人员应考时,考试用具只能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二)考试时应试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三)应试人员要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
  (四)应试人员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应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七、考场设置  
  本次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场设在南宁市,全区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宁应考。
  八、成绩管理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考全科、免一科2个级别。参加5个科目(级别为考全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4个科目(级别为免一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九、成绩查询与证书办理  
  (一)考试结束三个月后考生可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或通过拨打中国电信号码百事通电话(114服务热线或118114服务热线)语音查询自己的成绩,不收取信息费。咨询电话:0771-5505211。
  (二)证书办理具体时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gx.lss.gov.cn)中的“职业资格查询”专栏公布为准。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咨询电话:0771-5595807。
    十、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  
  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问题请与中国价格协会联系,联系电话:010-68033566。
  十一、咨询电话
  网上报名考务咨询:0771-5505211(广西人事考试院考务部)
  考试报名票据咨询:0771-5853282(广西人事考试院综合部)
  附件:
  1.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文件摘选)
  2.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2013年5月10日
  附件1: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文件摘选)
  根据原人事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66号)的规定,报考条件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经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六年。
  二、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两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科目,参加《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四个科目的考试。
  (一)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会计或审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三、凡符合《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上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附件2:
  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监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1999年6月17日人发〔199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物价局(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我国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办理各类案件涉案标的价格鉴证的需要,规范价格鉴证行业管理,加强价格鉴证队伍建设,提高价格鉴证人员素质,保证价格鉴证工作的客观、公正,现将《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价格鉴证专业人员的准入控制,规范价格鉴证行为,提高价格鉴证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保证价格鉴证工作的客观、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价格鉴证行业关键岗位的专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关键岗位上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凡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机构,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价格鉴证师。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全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经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六年。
  第十条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为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的注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为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价格鉴证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同意,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统一办理注册手续,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发《价格鉴证师注册证》。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
  (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不能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者,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 未取得《价格鉴证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价格鉴证师的名义从事价格鉴证业务。
  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二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机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的,须提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和知识更新、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七条 价格鉴证师注册登记内容变更,须及时向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价格鉴证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吊销其《价格鉴证师注册证》:
  (一)连续二年以上(含二年)脱离价格鉴证工作的。
  (二)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价格鉴证师在经批准的价格鉴证机构执行业务,价格鉴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工作规程须符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价格鉴证师根据司法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办理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需要,接受委托,执行相应业务。
  第二十一条 价格鉴证师具有在价格鉴证报告上签字的权力,并对价格鉴证报告的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价格鉴证师应当遵守价格鉴证法规、执业守则及技术规程,保证价格鉴证结果的客观公正,接受继续教育和按规定参加执业培训,为委托人保守秘密。
  第二十三条 价格鉴证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条 价格鉴证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业。
  第二十五条 价格鉴证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六条 价格鉴证结果失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的价格鉴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关的价格鉴证师追偿。
  第二十七条 价格鉴证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也可以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价格鉴证师回避。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价格鉴证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册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给予暂停执行业务、吊销《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价格鉴证师注册证》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以虚假和不当手段获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价格鉴证师注册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和未经注册以价格鉴证师的名义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
  (三)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行业务的。
  (六)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做不实的鉴证报告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以个人名义承接价格鉴证业务的。
  (八)因在价格鉴证及其管理工作中犯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九)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作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考试工作管理,切实做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从2000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一般在举行考试年份的5月份进行。首次考试时间定于2000年10月。
  二、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考试的日常管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的考务工作,由当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考试科目为: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五个科目。
  考试分五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个时。
  四、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五、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两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科目,参加《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四个科目的考试。
  (一)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会计或审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六、凡符合《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和本办法第五款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七、考场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
  八、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组织编写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及有关参考资料,负责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培训管理工作。
  九、各申请承担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的单位要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推荐,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十、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及管理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十一、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十二、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价格鉴证师考试

推荐图文

热门点击排行

©2015 hxp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13002816号-1
华夏培训网唯一网址www.hxp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