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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季中国精算师:保险法及相关法规
时间:2015-06-30
来源:精算师考试网 浏览次数: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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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目考试内容以现行《保险法》为主要依据,并涉及与保险公司经营有关的税法、公司法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行政规章等方面的知识。通过对《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要求掌握保险法的基本理论和相关法律知识。
为帮助参加2015精算师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会计网整理了2015精算师考试介绍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II部分 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 精算师部分科目(F1、F2)
F1保险法及相关法规
考试时间:4小时
考试形式:选择题、主观题
考试要求:
本科目考试内容以现行《保险法》为主要依据,并涉及与保险公司经营有关的税法、公司法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行政规章等方面的知识。通过对《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要求掌握保险法的基本理论和相关法律知识。
考试内容:
鉴于高级课程F1涉及产险、寿险两个方面的内容,考试内容将分为公共部分(70%)和考生自主选择部分(30%)。
A. 保险法(分数比例约为70%)
一、公共部分。
公共部分包括保险法总论、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监管法的相关内容。(括号中标识的章节为指定教材的对应章节)
1. 保险的概念、特征和保险的分类(第1章);
2. 保险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地位;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保险法的作用及其效力(第2章);
3.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保险合同的种类(第3章);
4. 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4章);
5.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第5章);
6. 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关系人的法律地位及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第6章);
7. 保险合同的内容(第7章);
8.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和权利义务终止等内容(第8、9章);
9. 保险监管的有关理论,如保险监管的内涵;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必要性;保险监管的主体、方式和监管手段及措施;我国保险监管的目标和保险监管原则(第10章);
10. 保险公司的设立形条件、程序;保险公司的变更和终止等(第11章);
11. 对保险中介的监管,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设立监管;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规范及法律责任;对保险经纪人设立的监管、保险经纪人的行为规范及法律责任;保险公估人的设立、行为规范及法律责任等(第12章);
12. 对保险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的监管,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经营规则及保险公司违反保险经营规则的法律责任;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监管;对保险公司的整顿与接管;对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监管等(第13章)。
二、可选择部分(考生选择产寿之一)
要求考生在掌握公共部分的基础上,寿险考生主要应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产险考生主要应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在考试内容上将突出产寿险的不同要求和特点。标准以我国《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两节的内容加以区分,
B. 相关法律(分数比例约为30%)
对相关法律不再区分公共部分和可选择部分,但产险考试的考生不必侧重婚
姻法、继承法。
1.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分数比例约为10%)
2. 公司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分数比例约为10%)
3.营业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分数比例约为10%,参见附录)
考试指定教材和资料:
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用书《保险法及相关法规》,许崇苗主编,魏迎宁主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9.《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1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第]1号)
11.《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8]第2号)
1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
1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
14.《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6号)
15.《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7号)
16.《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
17.《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
第II部分 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 精算师部分科目(F1、F2)
F1保险法及相关法规
考试时间:4小时
考试形式:选择题、主观题
考试要求:
本科目考试内容以现行《保险法》为主要依据,并涉及与保险公司经营有关的税法、公司法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行政规章等方面的知识。通过对《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要求掌握保险法的基本理论和相关法律知识。
考试内容:
鉴于高级课程F1涉及产险、寿险两个方面的内容,考试内容将分为公共部分(70%)和考生自主选择部分(30%)。
A. 保险法(分数比例约为70%)
一、公共部分。
公共部分包括保险法总论、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监管法的相关内容。(括号中标识的章节为指定教材的对应章节)
1. 保险的概念、特征和保险的分类(第1章);
2. 保险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地位;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保险法的作用及其效力(第2章);
3.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保险合同的种类(第3章);
4. 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4章);
5.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第5章);
6. 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关系人的法律地位及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第6章);
7. 保险合同的内容(第7章);
8.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和权利义务终止等内容(第8、9章);
9. 保险监管的有关理论,如保险监管的内涵;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必要性;保险监管的主体、方式和监管手段及措施;我国保险监管的目标和保险监管原则(第10章);
10. 保险公司的设立形条件、程序;保险公司的变更和终止等(第11章);
11. 对保险中介的监管,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设立监管;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规范及法律责任;对保险经纪人设立的监管、保险经纪人的行为规范及法律责任;保险公估人的设立、行为规范及法律责任等(第12章);
12. 对保险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的监管,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经营规则及保险公司违反保险经营规则的法律责任;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监管;对保险公司的整顿与接管;对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监管等(第13章)。
二、可选择部分(考生选择产寿之一)
要求考生在掌握公共部分的基础上,寿险考生主要应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产险考生主要应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在考试内容上将突出产寿险的不同要求和特点。标准以我国《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两节的内容加以区分,
B. 相关法律(分数比例约为30%)
对相关法律不再区分公共部分和可选择部分,但产险考试的考生不必侧重婚
姻法、继承法。
1.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分数比例约为10%)
2. 公司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分数比例约为10%)
3.营业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分数比例约为10%,参见附录)
考试指定教材和资料:
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用书《保险法及相关法规》,许崇苗主编,魏迎宁主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9.《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1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第]1号)
11.《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8]第2号)
1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
1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
14.《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6号)
15.《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7号)
16.《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
17.《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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