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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公安现役考试备考指导:公文的概念和特点


时间:2015-09-20 来源:军转干考试网 浏览次数:679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一)法定作者法定作者,就是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一)法定作者
法定作者,就是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凡是依法建立并合法存在的,均可依据自己的职能和权限范围制发文件,它们都是公文的法定作者。
公文大多是以机关的名义制发的,但有时也以领导人名义制发,如命令、议案等文种,都在文件上签署个人的姓名。
公文的撰拟,一般由秘书或业务部门人员起草,有时组织写作班子分头执笔。这些草拟公文的人员,都不能视为公文的法定作者。
(二)法定效力
公文法定效力的大小取决于两方面:一是制发机关地位的高低和职权范围的大小;二是公文内容的重要程度。此外,公文的法定效力具有一定的时间性,被称为公文的时效。
(三)特定体式
特定体式,就是指特定的体例格式,包括统一的种类、名称、格式以及办理程序。为了维护公文的权威性、严肃性、准确性,提高办事效率,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制定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
2016年公安现役考试还未开始,有意向报考公安边防,公安消防和公安警卫部队的考生还有充足的时间复习,只要我们明确方向,掌握一定的备考策略,就一定能够在笔试过程中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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