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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13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类变化


时间:2013-04-07 来源:事业单位考试网 浏览次数:94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2013年随着几部重要新法的出台,事业单位综合类考试的重点和难点也会随之转移,在此,专家给广大考生分析一下近两年的法律法规

       2013年随着几部重要新法的出台,事业单位综合类考试的重点和难点也会随之转移,在此,专家给广大考生分析一下近两年的法律法规新变化,从而把握考试新动向。
  主要是诉讼法的修改,新《刑事诉讼法》主要内容如下:
  1.将“尊重和保障****”写入刑诉法
  新法将“尊重和保障****”写入了刑事诉讼法的第2条,更加关注对****的保障。
  2.将“有罪推定”的原则改为“疑罪从无”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3.将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4.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修改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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