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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学不定项选择真题解析2


时间:2013-07-09 来源:司法考试网 浏览次数:133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2011年)  (一)  甲将一只壶的壶底落款民國叁年磨去,放在自己的古玩店里出卖。某日,钱某看到这只壶,误以为是明

  
     (2011年)
  (一)
  甲将一只壶的壶底落款“民國叁年”磨去,放在自己的古玩店里出卖。某日,钱某看到这只壶,误以为是明代文物。甲见钱某询问,谎称此壶确为明代古董,钱某信以为真,按明代文物交款买走。又一日,顾客李某看上一幅标价很高的赝品,以为名家亲笔,但又心存怀疑。甲遂拿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李某以高价买走赝品。请回答第86—87题。
  86.关于甲对钱某是否成立诈骗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86题)
  A.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
  B.钱某自己有过错,甲不成立诈骗罪
  C.钱某已误以为是明代古董,甲没有诈骗钱某
  D.古玩投资有风险,古玩买卖无诈骗,甲不成立诈骗罪
  【答案】BCD
  【考点】诈骗罪
  【解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本案中,钱某因为甲的虚假表述产生误解,进而以高价买走壶,钱某的受骗交付财物与甲的隐瞒真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87.关于甲对李某是否成立诈骗罪,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87题)
  A.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
  B.标价高不是诈骗行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则是诈骗行为
  C.李某已有认识错误,甲强化其认识错误的行为不是诈骗行为
  D.甲拿出虚假证据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甲仅成立诈骗未遂
  【答案】AB
  【考点】诈骗罪
  【解析】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即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错误的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因此而获得财产,使得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害。
  选项A正确。甲作为古玩店的老板,其对该画是否为赝品是明知的,在顾客李某询问时,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证明该画系名家亲笔,导致李某信以为真后高价买走。因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
  选项B正确。标价高不意味着诈骗,因为不存在虚构事实且导致对方交付财物的可能,而且,购买人并不一定要以标价购买该画。但当李某询问时,甲故意提供虚假证明证实该画为名家所作时,就有了欺骗李某的故意,而且,甲也是以非法获得财物为目的而实施的,故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则是诈骗行为。
  选项C错误。李某有错误认识,但还没有达到要交付财物的目的,正是因为甲的虚假证明才导致了李某维持其错误认识进而高价购买的结果。
  选项D错误。二者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若没有甲的虚假证据证明,则李某就不可能高价购买该画了。
  (二)
  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
  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
  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
  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
  请回答第88—91题。
  88.关于事实一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88题)
  A.甲行为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实行并罚
  B.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由于二个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C.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根据《刑法》的特别规定,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D.由于收买与拐卖行为侵犯的客体相同,而且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较重,对甲行为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答案】CD
  【考点】拐卖妇女罪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选项B错误。这里的两罪并没有牵连关系,本案中,收买并非为了出卖,即收买行为既非出卖行为的手段行为也非原因行为,出卖是收买行为完成后临时起意的。
  选项D正确。收买和拐卖妇女侵犯的客体都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二者的客体是相同的。但根据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比收买妇女的法定刑重,因此,只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89.关于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89题)
  A.乙行为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应当实行并罚
  B.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周某不能成为乙的强奸对象
  C.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缺乏强奸罪的故意
  D.乙行为仅成立强奸罪,因乙收买周某就是为了使周某成为妻子,故收买行为是强奸罪的预备行为
  【答案】BCD
  【考点】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奸罪
  【解析】《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据此可知,乙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周某,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应成立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90.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90题)
  A.丙行为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
  B.对丙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C.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并罚
  D.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答案】B
  【考点】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
  【解析】《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本案中,丙是警察,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在讯问期间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应成立故意伤害罪,不再以刑讯逼供罪论处,也不能数罪并罚。
  91.关于事实四,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91题)
  A.乙构成脱逃罪,丁不构成犯罪
  B.乙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C.乙离开讯问室征得了丁的同意,不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与丁均不构成犯罪
  【答案】ABCD
  【考点】脱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
  【解析】脱逃罪(《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本案中,乙是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其从被关押场所逃走的行为,构成逃脱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从实践上看,主要是负有监管在押人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本案中,门卫丁仅是一个看门的临时工,不是负有监管在押人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非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因此,应对丁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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