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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规辅导:统计行政诉讼


时间:2013-04-25 来源:统计师考试网 浏览次数:54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统计行政诉讼一、统计行政诉讼的基本含义统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统计行政诉讼

一、统计行政诉讼的基本含义

统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动。

统计行政诉讼有以下特征:

(一) 统计行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被告只能是行使统计行政权力、做出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原告则是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统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中华考试

(三) 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四) 统计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统计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是司法行为,与统计行政复议有本质上的不同。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计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统计行政复议,对统计行政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统计行政诉讼的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引起统计行政诉讼的具体统计行政行有三类,一是统计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二是统计执法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三是统计执法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类,统计行政处罚行为:主要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第二类,统计执法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不授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不颁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的行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调查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批准的行为等。

第三类,统计执法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只要相对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又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就可以依法提起统计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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