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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销员考试《国际经济法》模拟试题:案例分析五


时间:2013-10-24 来源:外销员考试网 浏览次数:96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裁判要旨  涉港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法律的,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的适用。  案情  2003年4月5


       裁判要旨

  涉港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法律的,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的适用。

  案情

  2003年4月5日,原告东莞长安街口A纸品厂及原告A瓦通制品厂有限公司,二原告与被告B印刷(深圳)有限公司和被告B印刷有限公司,洽谈供销瓦楞纸箱、纸板、见坑纸合同,约定付款期限为60天,逾期付款要支付利息。2003年5月份两原告开始向两被告供销瓦楞纸箱、纸板、见坑纸,至2003 年10月份止,货款共计港币1286754.40元。送货单上均有两被告签收并盖章确认。货款到期后,两被告多次共支付了港币578201.43元货款,余下货款港币708552.97元至今未付,二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清付货款港币708552.97元及逾期付款的滞纳金(2004年1月1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另外:《纸箱购销合同》约定“超过付款条件和时间加收2%滞纳金”。东莞长安街口A纸品厂是A公司设在中国内地的三来一补企业,B印刷(深圳)有限公司是香港B印刷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独资企业。

  裁判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B印刷(深圳)有限公司和被告B印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东莞长安街口A纸品厂和原告A瓦通制品厂有限公司偿付货款港币708552.97元和滞纳金港币14171元。

  评析

  本案为涉港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法律,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的适用,因合同在我国内地履行,与我国内地有最密切联系,我国内地法律作为审理本案的准据法。东莞长街口A纸品厂是A公司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三来一补企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债权应与A公司共同享有。两被告虽是各自独立的企业,但在买卖过程中,《纸箱购销合同》是由B印刷有限公司签订,《订单》的抬头印有两被告名称的格式化订单,《收货单》是由B印刷(深圳)有限公司盖章签收的,B印刷(深圳)有限公司是B印刷有限公司设立的独资企业。两被告在本案的买卖合同中是混合经营的,是两被告的共同行为,因此应当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债务。本案的《纸箱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两原告接受两被告的《订单》的数量,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两被告收到了两原告价值港币1286754.40元,只付了货款港币578201.43元,仍欠港币708552.97元未付,应当付清。由于两被告没有按约定的时间付款,已构成违约。双方约定的2%的逾期付款滞纳金合法有效,两原告主张本案中从2004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滞纳金,但计算至今已超过约定的未付款的2%滞纳金,因此应按约定的未付款的2%计算滞纳金为港币141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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