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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2


时间:2013-06-06 来源:农村信用社考试网 浏览次数:252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第四章 复核与事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一切传票、账簿(卡)、报表和所附单证都必须认真审查,逐笔复核,并签章证明。凡实行专柜

 第四章 复核与事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一切传票、账簿(卡)、报表和所附单证都必须认真审查,逐笔复核,并签章证明。凡实行专柜形式的,必须当时复核。

  第二十五条 凡实行储蓄柜员制的信用社及实行并账制的信用社网点必须进行事后监督。

  会计事后监督与柜台业务要严格实行人员与时间的分离,对会计业务实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事后监督可采取本级监督和集中监督两种形式。凡经事后监督审查的凭证、账表等均由事后监督员签章。

 第五章 印章与密押(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印章种类和使用范围。

  (一)社名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签发的重要单证,如存单、存折、收据等。

  (二)现金收讫章:用于现金收入凭证及现金进账回单。

  (三)现金付讫章:用于各种现金付出凭证。

  (四)转讫章:用于转账凭证、回单、收付账通知等。

  (五)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以及结算款项的查询、查复等。

  (六)联行专用章:用于签发联行业务往来凭证、往来报告表、信汇凭证、联行业务的查询查复等。

  (七)汇票专用章(钢印):用于信用社对外签发或代理签发的银行汇票。

  (八)受理凭证专用章:用于信用社受理客户提交而尚未进行转账处理的各种凭证的回执。

  (九)个人名章:用于已经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账簿和报表等。

  第二十七条 会计专用印章的设计和刻制应分级管理。联行专用章和汇票专用章(钢印)由联行业务开办单位或授权代理单位负责设计、刻制和下发;其他会计专用印章由各省级农金管理部门统一设计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一)各种会计专用印章采用“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办法。启用前领用人员必须在会计专用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上记载启用日期并签章,人员调换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二)各种会计专用印章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业务印章使用人员临时离开岗位时,应做到人离章收,不得私自授受会计专用印章。

  (三)各种会计专用印章停止使用,要在会计专用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上注明停止使用的日期和原因。封存后的印章要统一保管和统一销毁。联行专用印章和汇票专用章(钢印)停止使用后,要逐级上交至颁发部门统一销毁。

  (四)会计专用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由会计主管保管。

  第二十九条 联行密押是鉴别联行间汇划款项真伪,保证资金安全的重要工具。管押人员由县联社审查确定,人员变动时必须经原审定机构核准,并办理交接手续。

  寄送密押代号表,必须加封,以绝密件通过机要部门或派专人直接解送。联行密押代号表在未启用或停用待销毁期间,必须加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过期密押代号表销毁时,要按有关规定办理。

  编押机视同密押管理。编押机在营业中应妥善保管,人离入屉加锁;非营业时间,应入库保管。在未启用或停用期间,必须加封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处理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压数机是信用社办理票据业务、辨别票据真伪、确保资金安全的重要工具,按编押机管理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信用社必须做到印章、密押(压数机)和报单三人分别保管、分别使用。联行专用章应指定第一、第二管印人,密押(压数机)应指定第一、第二管押(机)人,二者不得相互混淆。
    第六章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有价单证是指具有面值的特殊凭证,如国库券、金融债券、定额存单等,应视同现金管理。

  (一)有价单证要贯彻“账证分管”的原则,由会计人员管账,出纳人员管证,相互制约,相互核对。

  (二)信用社购买的国库券、金融债券,必须通过表内科目核算,其他未发生资金收付的有价单证,应通过表外科目核算。不论表内、表外科目核算的有价单证,都应建立有价单证登记簿(用一般登记簿代),按单证种类、票面金额立户。出纳人员必须根据表内、表外科目传票办理收付。每日营业终了会计人员应与出纳人员的有价单证登记簿的数量、金额核对相符。

  (三)有价单证填错作废除有特殊规定外,应加盖“作废”戳记,单独编制有关表外科目付出传票,以作废单证作附件。作废单证的号码应登记在登记簿上备查。

  (四)已经兑付收回的有价单证,应当时加盖“兑付”戳记(以现金兑付的加盖现金付讫章)、剪角,并及时组织解送和按规定权限办理销毁。

  (五)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有价单证库存,账实核对相符后,填写查库记录,以备查考。

第三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由信用社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经签章后即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如支票、汇票、存单、存折、贷款收回凭证、报单等,是信用社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

  (一)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包装、调运、领拨必须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安全,严防散失。重要空白凭证一律加印号码,在总行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二)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设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按凭证种类立户,以假定价格(每本或每份一元)记账,并登记凭证起讫号码。

  (三)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要贯彻“证印分管,证押分管”的原则,实行专人负责,入库保管,并经常进行账、证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四)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将领发的数量、起讫号码等逐项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柜面使用时应当时逐份销号。重要空白凭证填错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作废凭证的号码应在有关登记簿上注明备查。

  (五)单位(个人)领购空白支票,应填写空白凭证领用单,加盖全部预留印鉴。信用社在发给单位(个人)之前,应加盖单位(个人)的账号和付款人全称。单位(个人)销户时,必须将剩余空白支票交回信用社注销,并进行登记,不得短缺。信用社对交回的空白支票立即截右上角作废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凭证的附件。单位(个人)对领用的空白支票和其他空白重要凭证负全部责任。如有遗失,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领用单位(个人)负责。

  (六)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属于信用社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不准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盖好印章备用。

  (七)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每月应对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结存数量进行清查核对,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七章 信用社网点的会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信用社网点是指信用社所辖的信用分社、储蓄所和信用(代办)站。为了严密手续,堵塞漏洞,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信用社网点的会计工作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凡是能够做到双人临柜、钱账分管和换人复核的网点,才能实行并表制。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并账制。

  (二)信用社应根据网点的业务量大小、离社远近、保管条件、淡旺季节等情况,分别核定网点的库存现金或一定数额的周转金。超过核定的库存现金(或周转金)数额的必须及时送交信用社。

  (三)信用社网点对重要空白凭证要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建立登记使用制度。信用社对信用社网点领取、使用、交回及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都应认真履行手续,严格管理。

  (四)实行并表制的信用社网点,对隔年已用的账表凭证,应交信用社统一存档保管。

  (五)信用社应根据网点多少,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检查辅导员,定期检查、辅导信用社网点的会计、出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并表制信用社网点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一)信用社网点的会计科目与凭证使用、账簿设置、账务处理、账务核对等方面均与信用社相同。

  (二)每月底信用社网点根据总账编制月计表报送管辖信用社,管辖信用社据以编制汇总月计表。

  第三十六条 并账制信用社网点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一)为便于办理日常业务,信用社网点对所经办的业务,都要建立副本总账、副本明细分户账和副本现金收、付登记簿。

  (二)信用社网点必须定期轧账和报账。轧账时要自行核对和试算平衡轧账期的账务。向管辖信用社的报账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天。报账时要填制报账表由经办人员将各种副本账、业务周转金、各项业务凭证、未用重要空白凭证(含作废凭证)、报账表带到管辖信用社并账。

  (三)管辖信用社对网点交来的报账表及所附凭证、副本账和重要空白凭证,应认真逐项、逐笔审查、复核、勾对无误后,视同本身账务进行核算。

  (四)对并账制的信用社网点,管辖社的明细核算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和本身账务一样逐户立账记载;另一种是在会计科目下按网点设立分户账,但同时应设置监督卡片账(用网点报来的传票代替)。实行哪种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农金管理部门规定。

  对报账时的业务周转金,实行全额交回,重新领用的办法。

  (五)外勤人员流动服务时的账务核算,比照并账制信用社网点的办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 信用站经办人员更换时,离职人员要把经办的全部业务、各种副本账、业务周转金、凭证(包括空白凭证)、报账表及印鉴等以及各科目余额表,全部核对移交清楚,并编制移交清册,在管辖社的监督下,办清交接手续后,才能离职。事后如发现业务、账务上的问题,属于前任经办的,仍由前任负责。
      第八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信用社会计电算化,是指信用社应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进行会计核算业务,含对公业务、电子汇兑、储蓄业务及联网通存通兑等。

  第三十九条 会计电算化系统软件开发的原则和要求。

  (一)会计软件的开发、应用必须符合本制度规定。

  (二)会计部门与电脑部门分工负责。与信用社会计业务有关的软件必须由会计部门提出需求,电脑部门据以设计应用软件,并经会计部门测试认可后方能使用。

  (三)系统的设计和开发必须符合会计业务规定和要求,具有数据真实、安全、可靠性,具有防弊防错和实时监督的功能,同时要有不同级别的保密装置。

  (四)应用系统软件的开发必须遵循软件规范,逐项编写书面文件,提供功能说明书和业务操作说明书。

  (五)应用系统软件开发完成后,会计、电脑及有关部门要共同确认,鉴定验收后才能正式投入会计业务使用。

  第四十条 应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信用社,由会计部门或会计主管负责组织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各项工作。

  凡要求输入计算机开销账户、冲账、删账、调整计息积数、调整利率、启动计息、修改客户密码、取消挂失、冻结、解冻等,均须根据会计主管批准的书面通知办理(储蓄业务根据储蓄合法凭证按权限输入开销账户)。

  第四十一条 电子计算机记账规则。

  (一)数据输入,必须由指定的操作员办理,非操作员不得输入任何数据。

  (二)数据输入必须依据合法有效凭证,调整账户信息(包括差错更改)必须根据会计主管签发的书面通知书输入。

  (三)操作员不得自制凭证上机处理,更不准无凭证进行数据输入。

  (四)各项业务应实时处理。

  (五)由电子计算机自动生成的凭证(利息凭证),其转账数据必须指定人员复核,并核对份数、金额及平衡关系。

  (六)对红字凭证,输入时按同方向负数处理,用“-表示,并在摘要栏打印冲账代码。

  第四十二条 应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信用社,应根据电子计算机处理业务的特点,合理调整劳动组织,明确岗位职责和业务处理权限。

  第四十三条 操作人员的权限。计算机操作人员分为:系统管理人员、一般操作人员和复核人员。

  (一)系统管理人员,有权对系统运行进行控制并操作,有权检查各业务柜组或柜员操作终端机的情况及终端机的状况,但不得处理具体业务,也不得装入与本社业务无关的程序和数据。

  (二)一般操作人员在规定业务范围内负责录入账务数据及进行账务查询。

  (三)复核人员,复核操作业务并进行查询,负责本柜组的账务核对。

  第四十四条 会计业务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业务、技术培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操作,操作员与复核员必须交叉,不得越权处理会计业务。

  第四十五条 操作人员使用的个人密码,要严格保密并定期更换,防止失密。

  第四十六条 计算机打印输出数据信息文件如下:

  (一)每日打印输出:流水账、科目日结单、运行日志(或存储软盘)、日计表、各科目及分户账余额表、冲账、删账、调整积数清单。

  客户存、贷款分户账和对账单,平日满页打印输出,年终全部打印输出。对账单可应客户要求随时打印输出。

  (二)每月打印输出:总账(逐日存储)、分户账、月计表。

  (三)每季打印输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年终打印输出:业务状况报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半年报和试算表分别于7月和12月打印输出。

  第四十七条 所有文件均应备份,由专人管理,移地妥善保管。
    第九章 会计检查与会计分析

 

  第四十八条 信用社要建立会计检查制度,并配备专(兼)职的会计检查辅导员,负责对所辖机构及本身会计工作的检查和辅导。

  (一)会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账务检查、业务检查和财务检查等。

  1.账务检查,主要是检查会计核算是否做到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载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达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2.业务检查,主要是检查各项业务是否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办理,手续是否完备,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严密,有无管理上的漏洞,有无违规违纪行为。

  3.财务检查,主要是检查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计划完成情况。

  (二)会计检查方式。根据会计检查的目的和要求,可按检查的程序、范围和时间等采取不同的检查方法。一般为全面检查和专题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方法。

  第四十九条 会计分析。

  (一)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

  1.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及其变化情况;

  2.收入、成本、费用变动情况;

  3.损益的构成及应收应付利息变动的情况;

  4.内部资金占用情况;

  5.各类资金的流向、流量和可用资金的利用水平情况;

  6.结算及联行在途资金变动情况;

  7.资金头寸及备付金变动情况;

  8.资产质量、结构、变动情况,资产流动性状况及各项资产风险情况;

  9.各项负债的利率结构及利率变动态势;

  10.其他重要情况。

  (二)会计分析方法。

  1.比较分析法:将各种报表资料同有关的计划及历史资料等进行对比;

  2.因素分析法:将影响计划指标完成情况的有关因素进行分类,采用一定的计算方法,测定各个因素对完成计划指标的影响及程度;

  3.结构分析法:将相同事物进行分类,并计算各个类别在所在整体中占的比重,分析部分与整体的比例关系。
    第十章 会计档案

 

  第五十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会计档案是重要的历史资料,是信用社历年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记录,是会计检查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和销毁制度。

  会计档案分为纸介质和磁介质两种。

  (一)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计算自档案所属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1日起算。

  1.永久保管的档案。

  (1)信用社决算报表及汇总全辖信用社的决算报表、附表及决算分析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状况报告表、损益表、财务收支变动表、利润分配表等);

  (2)信用社实收资本、股本金分户账;

  (3)存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4)客户挂失申请书、登记簿、补发存单、存折、收据及账销案存的清单或资料;

  (5)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和档案销毁清单;

  (6)机构撤销、合并交接清册;

  (7)房屋购建的契据(包括土地证、基建批准书、竣工报告、购建房屋契约、征税收据和公证书等);

  (8)需要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

  2.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分为15年和5年两种。

  (1)保管15年的会计档案。

  a.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的各种账、簿、卡;

  b.凭证及附件;

  c.信用社的月(季、半年)报表及汇总全辖信用社的月(季、半年)报表;

  d.结算专用印章的领用、交接、销毁和保管情况登记簿。

  (2)保管五年的会计档案。

  a.计算机运行日志;

  b.计息科目余额表;

  c.辖属网点上报的月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决算报表(包括全部附表,决算分析资料);

  d.信用社本身及汇总分社、储蓄所日报、旬报表;

  e.密押、代号使用和保管登记簿;

  f.社内往来、联社往来及同业往来的对账及查询、查复书;

  g.信用站的交账清单(册);

  h.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清册(单);

  i.各种不定期报表。

  (二)会计档案的管理。

  1.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调动要办理交接手续。

  2.设置专用会计档案保管库(柜),设立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切实防止火烧、虫蛀、鼠咬、霉烂等,保证其完整无缺。

  3.信用社网点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在次年抄列清单(册)送管辖社集中保管,使用时向管辖社调阅。

  4.磁介质档案每年翻录一次,实行双备份,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保管年限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磁介质档案应打印出书面档案,装订保管。

  5.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防止丢失和泄密。

  6.建立会计档案调(查)阅登记簿,并按规定内容做好详细记录,由会计主管和经办人员共同签章,以备查考。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由调阅人出具申请,并经会计主管批准方可调阅,调阅的档案不得涂改、圈划、拆散原卷册,用后必须及时归还;公、检、法、司和有关单位处理案件或特殊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持有县以上主管部门正式公函,经社主任批准方可查阅;查阅时,信用社应有专人在场陪同,代办查阅,不准将会计档案交给查阅人放任不管,查阅人对处理案件时所需的证据和有关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但不得将原件抽出借走。

  7.调(查)阅会计档案的申请及公函,应由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共同签章,并专夹保管,以备查考。

  第五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移交与销毁。

  (一)会计档案中除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不作移交外,对于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在保管期满后,是否移交给当地档案馆保管,应根据当地档案部门的规定,由县联社和当地档案馆协商决定。

  (二)移交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时,必须认真检查是否齐全、完整,并按规定造具清册连同案卷目录逐项清点核对,一并向当地档案馆移交。交接完毕,信用社应留存一份移交清册,永久保管。

  (三)已满保管期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应由县联社负责销毁。销毁前必须以联社为单位造具“销毁会计档案清册”。销毁时应由联社主任或指定专人负责监销,并注意保密和安全,严防散失或发生流弊。销毁后,由销毁人员、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如有未了账项待查,可对必须保留部分的会计档案延期销毁。
         第十一章 会计劳动组织与会计人员

 

  第五十二条 会计劳动组织。

  (一)劳动组织必须贯彻有利于执行规章制度和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业务活动的开展;有利于分工明确,职责清楚;有利于加强内部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原则。

  (二)劳动组织的基本形式是三人柜、组,其中配备一名以复核工作为主的专职复核员。业务量较大的社可分设若干柜、组,并要均衡柜组间的业务量,便于柜、组间凭证传递,工作配合及方便客户办理业务。

  实行轮班休假的社,必须配备固定顶班人员。

  (三)由于业务量所限,不能形成三人柜组,不设专职复核人员的社,必须贯彻换人交叉复核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机构变动的会计工作交接。

  (一)机构撤销的工作交接。

  1.撤销机构。

  (1)撤销机构在办理交接手续前,应全面核对账务,处理未了账务,清点财产,整理会计档案。

  (2)编制移交清册和移交日计表一式两份,经交接双方、监交人员和上级主管部门签章后,双方各执一份归档保管。

  (3)将全部账务按科目和账户编制余额划转清单(用一般余额表代替)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转存银行或联社款项,应填制往来凭证办理账务划转。划转后各科目均无余额。

  (4)在账务划转后,应编制移交日止的当月月计表和当年业务状况报告表(各科目余额为“0”)各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一份。

  2.接收机构。

  (1)根据移交清册和余额划转清单,认真核对无误后,通过会计分录并入本身有关科目和账户内。

  (2)对撤销机构撤销后的联行账务,应按照联行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3.原管辖部门。

  接到撤销机构上报的月计表和业务状况报告表,经审核无误后,分别汇入当月和当年的报表内。

  (二)机构转移隶属关系的交接。转移隶属关系的机构,不办理账务交接手续。交接事项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原主管部门应将移出机构的各科目上年末余额,编制转移余额明细表(用月计表代替)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寄新主管部门。此项上年末余额的移出、移入数,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均应在决算说明书中说明。

  第五十四条 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一)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本制度;

  2.依据本制度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3.遵循经济核算原则,加强财务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4.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文明服务,秉公守法,廉洁奉公。

  (二)权限。

  1.有权要求开户单位的财会部门和本社其他业务部门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办法,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制止、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可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对违规的业务事项,单位领导人坚持办理,会计人员可以执行,但同时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发现违反国家政策、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等违法乱纪行为,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本社主任或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3.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社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本社主任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各项会计信息。

  4.有权参与本社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第五十五条 会计人员的配备。

  (一)信用社要根据会计工作需要配足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二)会计人员的配备要保证质量,建立业务培训和上岗考核制度。不适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三)会计人员力求稳定,确需调动时,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须商得上一级会计部门同意。

  (四)会计人员的任用应坚持回避制度。

  需要回避的直接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五十六条 会计人员的培训。

  (一)岗位培训。会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培训,未经过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上岗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

  (二)岗位考核。会计人员必须确定岗位,并制定会计工作各个岗位职责及岗位考核办法,经考核不适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人员应进行调整。

  (三)岗位轮换。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保证会计人员全面掌握会计业务。

  第五十七条 会计工作与会计人员的交接。会计工作及会计人员的交接,必须在监交人员监督下进行。监交人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责任,如事后发现交接不清,除追究移交人员责任外,监交人员应负连带责任。机构变动会计工作的交接,由上级管理部门监交。县联社会计主管的交接,由联社分管主任负责监交;信用社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的交接,由主任会同管辖联社会计主管或指定人员监交;会计员的交接,由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监交。

  移交人员办理移交时,要造具清册,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接收。

  (一)会计主管的交接。会计主管工作调动或离职应编制移交清单,向接任人员办理全部会计工作的交接手续。移交清单包括:

  1.交接日总账各科目余额表(用日计表代替,只填余额);

  2.会计档案移交表;

  3.移交清单要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部门保管的印章、密押(机)、规章制度、档案文件、资料及应交的其他物件等;

  4.交接工作书面说明。对账务差错、账务以外的未了事项、全辖会计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写成书面材料,移交接任会计主管人员继续处理。

  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共同签章后,一份由会计部门归档保管,一份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会计人员的交接。

  1.将所经管账簿各账户余额编制移交余额表;

  2.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报表、有关单证、公章、密押(机)以及文件资料等内容;

  3.将未了事项写成书面材料。

  以上移交余额表、清单和书面材料各一份,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章后,由会计部门归档保管。

  (三)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件数据磁盘(磁带)及有关资料、实物等。

  (四)短期离岗的交接。会计人员、会计主管或内勤主任短期离岗,必须有人代理其工作。要建立会计人员短期代理交接登记簿登记备查。交接时双方除要认真核对有关账项并签章证明外,对待办事项、遗留问题均应交待清楚。

  会计人员短期代理交接登记簿,每年年终应由会计部门归档保管。

  第五十八条 会计人员的奖惩。

  (一)对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钻研业务、廉洁奉公、长期保持账务正确、维护国家资金财产安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由各省级、地区级农金管理部门和县联社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会计人员因工作失职,违反政策、纪律,有章不循,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账务差错或信用社、客户经济损失的,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情况特别严重的,要依法处理。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污盗窃等违法乱纪行为,情节轻微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内部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账务差错及案件严重的有关社,要追究会计主管及信用社主任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列账表凭证按全国农村信用社统一账表凭证格式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未明确的由一级分行自定。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修改时同本制度未作具体规定的事项,由一级分行根据本地情况做出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颁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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