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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法规劳动合同制度辅导


时间:2011-11-08 浏览次数:77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掌握劳动合同制度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与民事

掌握劳动合同制度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与民事合同相比较,劳动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一)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1.劳动者 
劳动者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劳动报酬的自然人。自然人要成为劳动者。应当具备主体资格。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指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单位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劳动法律关系。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及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具体表现为劳动合同的条款,一般分为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 
1.必备条款 
必备条款是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根据《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可备条款 
可备条款是法律规定的生效劳动合同可以具备的条款。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可备条款,缺少可备条款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可备条款主要包括: 
(1)试用期条款 
《劳动法》笫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保守商业秘密条款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需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 
1.随时解除 
随时解除,即用人单位无需以任何形式提前告知劳动者,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 
预告解除,即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6的规定,适用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根据《劳动法》第2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该法关于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 
根据《劳动法》第31、32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1Z301182~1Z301183 
1Z301182掌握劳动保护的规定
 
一、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如下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规定: 
(1)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主要包括: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所谓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主要包括: 
(1)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Z301183掌握劳动争议的处理 
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通常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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