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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处理复习指导


时间:2011-11-30 浏览次数:50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处理 ⑴安全事故处理的原则(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

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处理 
    ⑴安全事故处理的原则(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指定防范措施不放过。 
    (2)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业病的处理:
    1、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安排其医疗或疗养。 
    2、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困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3、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调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 
    4、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生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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