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试题答案
时间:201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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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C 2.B 3.B 4.B 5.C 6.A 7.A 8.D9.B 10.A 11.B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C 2.B 3.B 4.B 5.C 6.A 7.A 8.D
9.B 10.A 11.B 12.D 13.D 14.D 15.D 16.C
17.D 18.D 19.A 20.B 21.D 22.B 23.A 24.B
25.C 26.B 27.B 28.B 29.C 30.C 31.B 32.B
33.D 34.C 35.C 36.D 37.C 38.B 39.B 40.A
二、多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41.A、B、C 42.A、C、E 43.A、B、D
44.B、D、E 45.A、B、D 46.A、B、D、E
47.A、B、C 48.A、C、D、E 49.A、B、C
50.B、C、E 51.A、B、E 52.C、D
53.A、B、E 54.B、C、D 55.A、B、C
56.C、D、E 57.A、B、E 58.A、B、C、E
59.A、B、D、E 60.A、B、C、E 61.D、E
62.A、B、C、E 63.A、C 64.A、B、D、E
65.A、B、C、D 66.A、B、C 67.B、D、E
68.B、C、D 69.A、C 70.A、C、D
三、综合题[共5题,共60分。其中(一)题为18分,(二)题12分, (三)题12分, (四)题为10分, (五)题为8分。有计算的,要求列出算式、计算步骤,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需按公式计算的,应列出公式。]
(一)
1.付款人理由不成立。因为该票据属A、B两公司之间货物供销的货款结算,A取得票据时已支付了对价。
2.D拒绝承担责任理由不成立。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金额包括票据金额、票据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此,E向D发出追索金额52万元合法。
3.C的理由不成立,因为付款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票据形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C对票据实施的行为属于伪造、变造票据的欺诈行为;假冒A的名义背书并偷盖A公司公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涂改票据金额的行为属于变造行为。
C承担的责任包括:①D、E属于C的后手,且背书连续,取得票据时支付了对价,故C对其后手负连带责任,应如数支付追索金额。②C同时对A负有全部票据金额30万元的赔偿责任。③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行政处罚。
5.A应承担连带责任。汇票结算方式下,前手是否接到追索通知,不影响后手追索权的行使,A向E付款后,可就其后手未向前手发出追索通知的失误,请求后手承担赔偿责任。
(二)
1.村委会无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确认。
2.公证不是合同的必经程序,因为《合同法》没有规定公证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
3.综合厂是合同当事人,应当由其承担违约责任。村委会作为综合厂的上级组织,并不是当事人,不对橡胶厂承担违约责任。
4.橡胶厂要求综合厂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继续履行合同是合理的。约定的违约金若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若过分低于造 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
(三)
1.该公司再次发行债券还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累计发行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即2400万元;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该公司能再次发行5年期的公司债券为1900万元,即6000万元×40%-500万元=1900万元。
3.该公司发行债券的程序是:①该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②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请批准,并提交公司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公 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等文件;③申请经批准后,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4.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公司债券的承销、代销机构。
(四)
1.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金山饭店与香港源水公司的合资经营法律关系;香港源水公司不按时出资,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
2.金山饭店作为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清出资造成的损失,并有权解除合同。
3.根据法律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出资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 让条件优惠。但本案中源水公司未按合同规定缴清出资,经催告仍未缴清的,依法视同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 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因此,源水公司无转让权。金山饭店可在违约方退出合营企业后,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五)
1.电子服务公司应缴纳增值税。因税法规定,兼营非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两项业务纳税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
2.电子服务公司应执行6%的征收率。因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法定数额,该纳税人应为小规模纳税人。
3.销售额合计=(90-30)+30÷(1+6%)=88.30(万元)
4.应纳增值税税额=88.30×6%=5.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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