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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辅导4


时间:2013-06-04 来源: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网 浏览次数:203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三)票据抗辩1.票据抗辩的种类 物的抗辩(绝对抗辩或客观抗辩)

三)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种类
物的抗辩(绝对抗辩或客观抗辩)
可以对任何
持票人提出
如票据无效的抗辩、票据行为无效的抗辩、票据失效的抗辩、票据权利因已过时效而无效的抗辩等。
人的抗辩(相对抗辩或主观抗辩)
只能对特定
债权人提出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抗辩的限制,是指票据流转给直接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原则上被切断,亦即不得以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非直接当事人。当然,持票人明确知道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情况除外
【链接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链接2】凡是善意的,已付相当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C)。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
C.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答案解析』选项AD: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选项B: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选项C属于“对物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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