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辅导5
时间:201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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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汇票的从票据行为(一)背书1.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四、汇票的从票据行为
(一)背书
1.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
(1)背书人签章 (2)被背书人名称 |
相对记载事项 |
背书日期(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
不得记载的事项 |
(1)条件背书(背书附条件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2)部分背书(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
2.禁止背书
(1)出票人禁止背书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背书人禁止背书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解释】背书连续是指转让背书连续,而不包括非转让背书在内。中华考试网
【解释】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的,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4.非转让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解释】委托收款背书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以授予他人一定的代理权为目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是代理关系,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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