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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辅导:承诺的概念和要点


时间:2013-04-02 来源:政法干警考试网 浏览次数:53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2009年的政法干警考试中曾出现过要求回答要约要件的简答题,由此可见,承诺要件的考查具有极大可能性,考生在复习中加以重视。在

2009年的政法干警考试中曾出现过要求回答要约要件的简答题,由此可见,承诺要件的考查具有极大可能性,考生在复习中加以重视。在此教育专家对其进行详细阐述。
什么是承诺,承诺通常是给卖方做出来的。以买卖合同为例,按照法律术语来讲,买方是要约人,卖方就是受要约人。承诺就是卖方即受要约人同意买方的要求,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买方的意思表示,其属性是意思表示,核心主张是同意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理论通说,承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发出(主体)
注:此处的受要约人不是广义的受要约人。买卖双方之间有代理人,承诺发给代理人同时具备法律效益。
2.承诺必须在合同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时间)
3.承诺的内容必须和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内容)
①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而进行承诺的为新要约。
②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除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有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
③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 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到达。
①要约定有承诺期限的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
②要约没有定有承诺期限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即时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若不即时作出,要约即归于失效。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所谓合理期限应当综合考虑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受要约人考虑的时间(依合同的性质不同而不同)、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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