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信息
各地考试

当前位置:首页 » 证券从业资格 » 综合辅导 » 正文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重点:违反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5-12-23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网 浏览次数:109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1.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2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2.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

  1.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2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2.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3.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协会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4.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5.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个月至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6.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7.协会工作人员不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推荐图文

热门点击排行

©2015 hxp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13002816号-1
华夏培训网唯一网址www.hxp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