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重点资料: 组织形式及机构
时间:20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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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1 .组织形式(1)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2)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
组织形式(★★★)
1 .组织形式
(1)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2)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双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
(3)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其组织形式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是( )。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C.外资企业
D.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答案】A
【解析】(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2)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3)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组织机构(2009年单选题)
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
3.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1)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相关链接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相关链接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相关链接3】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2)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简答题)
【相关链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3)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相关链接】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超过3年。
(4)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
(5)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有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6)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③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④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例题1·多选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必须经合营企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的有( )。
A.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B.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C.利润的分配
D.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答案】ABD
【解析】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例题2·多选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营企业董事长产生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6年)
A.合营企业的董事长既可以由中方担任,也可以由外方担任
B.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必须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担任
C.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企业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D.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必须由他方担任
【答案】ACD
【解析】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必须由他方担任。
【例题3·单选题】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下列有关该类企业组织机构的表述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9年)
A.企业设立股东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B.企业设立董事会,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C.企业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D.企业总经理必须由中国公民担任
【答案】B
【解析】(1)选项AB:合营企业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2)选项C: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3)选项D: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4.董事会的职权(2008年多选题)
(1)审议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
(2)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及其职权和待遇。
(3)修改企业章程等特别决议。
(4)对出资的对外转让作出决议。
【例题·多选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营企业董事会职权的有( )。(2008年)
A.决定是否同意合营一方将其部分出资额转让给第三者
B.决定是否解聘合营企业副总经理
C.决定合营企业发展规划
D.决定合营企业的分立方案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2)选项BC:合营企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3)选项D:属于董事会的特别决议事项,肯定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表3-5 不同类型董事会的比较
项 目 |
股份有限公司 |
合营企业 |
合作企业 |
董事会性质 |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 |
最高权力机构 |
|
董事会人数 |
5~19人 |
不得少于3人 |
|
董事长 |
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
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
会议频率 |
每年至少召开2次 |
每年至少召开1次 |
|
董事任期 |
不超过3年 |
4年 |
不超过3年 |
会议召开条件 |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
(六)合营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营期限
一般情况下,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但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1)服务性行业;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限制类投资项目。
【解释】合营企业是否约定合营期限与行业有关,而合作企业必须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与行业无关。
2.合营企业的解散原因(2009年多选题)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3.清算委员会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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