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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12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讲义: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时间:2012-09-27 来源:会计证考试资讯网 浏览次数:25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法与会计法(简单了解)(一)法的概念及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法与会计法(简单了解)

(一)法的概念及特征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人的行为(非思想)的社会规范;

(2)由国家制定(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或认可(对既定的行为规范予以承认)的社会规范(非内心意识和信念);

(3)规定权利和义务(非善恶道德)的社会规范

(4)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非完全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二)会计法

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四个层次)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是调整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四个层次,即:会计法律(法律效力最高)、会计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仅次于《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一)会计法律——《会计法》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最高权力机关

1.会计法地位:会计法律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2.《会计法》立法宗旨(4点):

(1)以立法“规范会计行为”——如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为违反会计法行为;

会计行为: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目的的财务收支活动,即运用货币量度对经济活动过程中使用的财产物资和发生的劳动耗费等进行的系统的计算、记录、分析和检查等活动。

(2)通过立法“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如设账外账为资料不真实;

(3)通过立法“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有关人员签字明确责任;

(4) 通过立法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体现为整体。

3.《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1)《会计法》对人的效力范围(除个体工商户几乎全部囊括):

实行独立核算、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管机关及其有关机关,包括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但个体工商户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本法原则另行规定。

(2)《会计法》对地域的适应范围——未作规定。

(3)《会计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

1999年10月31日修订的《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2000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会计行为,没有追溯力。

【例题·多选题】《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 )。

A.以立法“规范会计行为”

B.通过立法“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C.通过立法“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收益”

D.通过立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答案]ABCD

(二)会计行政法规——“×××条例”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

最高行政机关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例题·单选题】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其中由国务院制定的是( )。

A.会计法律

B.会计行政法规

C.会计规章

D.会计法

[答案]B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办法”、“×××准则”、“×××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和会计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会计法》和会计行政法规。

1.会计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制定,并由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会计规范性文件——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如,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以下按发布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996.6.17财政部发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主要包括: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会计凭证规则、财务报告规则、会计监督的内容和要求、建立和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等。

(2)《企业会计制度》

2000.12.29财政部发布,适用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成分的境内所有企业(除了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

(3)《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2001.1.27财政部发布,适用于境内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4)《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2001.2.20以财政部第10号令形式发布,适用于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警告、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小企业会计制度》

2004.4.27财政部发布2005.1.1起执行,适用于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即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小企业也可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之一。

(6)《企业会计准则》

2006.2.15财政部发布了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2006.10.30发布来应用指南,自2007.1.1起在上市公司施行。这三部分共同构成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省(市)×××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地方会计规范性文件。如,《湖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和《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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