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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12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讲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时间:2012-09-27 来源:会计证考试资讯网 浏览次数:27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1.明确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由谁管;2.明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

1.明确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由谁管;

2.明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谁有权制定;

3.明确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和监督检查范围——谁监督检查及监督检查什么;

4.明确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工作——从业资格、技术职务资格、评优表彰奖惩、继续教育等。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1.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单选)

2.《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3.另外,《会计法》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1.《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单选)

2.对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允许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但必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但必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判断)

1.《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另外,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会计师或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3年)。(任职条件:“或者”的关系)(多选)

2.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包括(同后第五节会计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资本、基金核算;债权债务、收入、支出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基本同后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电算化和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3.会计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4.会计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担任总会计师,必须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3年。

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二)会计人员的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1.单位负责人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

(1)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首长、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等;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即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经营管理实务的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的范围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防止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2)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并不是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直接代替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而是指: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并了解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职责的履行情况。

【例题·多选题】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 )负责。

A.真实性

B.系统性

C.全面性

D.完整性

[答案]AD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并非否定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能作用,与发挥单位其他人员的职能作用并不矛盾。

《会计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单位负责人、单位的其他人员和有关人员也有责任和义务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不能阻碍其行使这一职权,更不能对其依法行使职权进行干预。

《会计法》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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