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2012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讲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时间:201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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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1.明确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由谁管;2.明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
1.明确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由谁管;
2.明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谁有权制定;
3.明确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和监督检查范围——谁监督检查及监督检查什么;
4.明确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工作——从业资格、技术职务资格、评优表彰奖惩、继续教育等。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1.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单选)
2.《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3.另外,《会计法》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1.《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单选)
2.对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允许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但必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但必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判断)
1.《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另外,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会计师或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3年)。(任职条件:“或者”的关系)(多选)
2.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包括(同后第五节会计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资本、基金核算;债权债务、收入、支出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基本同后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电算化和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3.会计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4.会计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担任总会计师,必须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3年。
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二)会计人员的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1.单位负责人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
(1)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首长、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等;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即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经营管理实务的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的范围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防止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2)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并不是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直接代替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而是指: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并了解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职责的履行情况。
【例题·多选题】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 )负责。
A.真实性
B.系统性
C.全面性
D.完整性
[答案]AD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并非否定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能作用,与发挥单位其他人员的职能作用并不矛盾。
《会计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单位负责人、单位的其他人员和有关人员也有责任和义务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不能阻碍其行使这一职权,更不能对其依法行使职权进行干预。
《会计法》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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