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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基本理论1


时间:2014-08-01 来源:司法考试网 浏览次数:121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考点十二:基本理论(一)   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法治通常

 考点十二:基本理论(一)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又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重要使命以及根本保证等法治基本问题的集中概括和系统认识,是谋划法治战略的基准,是制定法律的指南,是实施法律的指导,也是理解并遵守法律的参照。一国的法治理念受制并决定于本国的社会性质、政治制度以及经济、文化及其他社会条件,不同国家的法治理念不可能完全相同,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之间在法治理念上更是存在着根本性区别。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与灵魂。
  (二)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
  “三者统一”在实践层面上体现为“三个至上”。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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