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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备考辅导:物权的分类(1)


时间:2013-09-09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考试网 浏览次数:99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一、自物权和他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而对物权所作的分类。  自物权,即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


        一、自物权和他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而对物权所作的分类。

  自物权,即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非所有人对物享有的一定程度的支配权。他物权在《民法通则》中被称为“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他物权与自物权一样,都具有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同样能够产生物权的各种效力。

  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区别表现在:

  1.权利主体不同 自物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人,而他物权的权利主体一般是非所有人,即除所有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所有人没有必要在自己的财产上享有他物权,他物权只能由非所有人享有。尽管非所有人享有所有人的部分权能,但非所有人并不能取代所有人的地位而成为所有人。对于所有人来说,尽管在财产之上设定他物权而使其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所有权的权能,但他仍然对其财产享有最终的处分权。

  2.权利的内容不同 他物权不过是从自物权权能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自物权是“完全物权”,而他物权只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所有权的权能,没有法律的依据和所有人的授权,他物权人不能行使处分权。所以,他物权权利的内容是受限制的、不完全的,表现在非所有人享有他物权以后,一般只能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法律的依据和所有人的授权,不能行使处分权。非所有人行使财产的处分权,既受到法律的限制,也受到所有人意志的限制。非所有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正当行使其权利,如果其他物权是通过合同的方式确立的,并且合同对权利的行使规定了明确的限制,则非所有人还必须依据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由于其他物权在内容上受到法律和所有人意志的限制,因此它又被称为“限制物权”。

  3.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 自物权的存在通常不受时间限制。也就是说,不因为法律事实的产生或终止而使自物权绝对地消灭。他物权则不同。如果他物权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的,只能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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