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代
2013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辅导(8)
日期:2013-10-27 16:24
的字样将其印制在运单上,不足以引起对方的注意。在我国现有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运输合同此项约定免除了平安公司自身的赔偿责任,加重了瑞华公司的损失,故应为无效条款,对瑞华公司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此外,法院还认为,运单中关于未声明货物价值的按每公斤1元赔付的约定,是属于免除平安公司自身赔偿责任,加重瑞华公司损失的格式条款,应为无效约定,对瑞华公司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平安公司负有将瑞华公司委托运输的货物送交收货人的合同义务,并依法负有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据此,一中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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