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员考试
2014年报检员考试基础知识备考辅导: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
日期:2014-05-13 14:52
第四章 非贸易性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三十条 化妆品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用样品、企业研发和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进口报检时应当由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样品的使用和处置情况说明及非销售使用承诺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审核备案,数量在合理使用范围的,可免于检验。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一条 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展品,报检时应当提供展会主办(主管)单位出具的参展证明,可以免予检验。展览结束后,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三十二条 携带、邮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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