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报检员考试基础知识备考辅导: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
日期:2014-05-13 14:56
第三章 乳品出口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出口乳品应当来自备案的出口乳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三条 出口生乳的奶畜养殖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备案养殖场进行动物疫病、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
第二十四条 出口生乳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奶畜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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