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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日期:2016-05-30 16:55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2.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变价和分配
(一)分配顺序
分配顺序学习思路:(1)有财产担保权(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职工债权(4)社保和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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