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日期:2016-05-30 16:55
(5)普通债权。
1.有财产担保权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
解释: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
2.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①因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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