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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2013-06-06 来源:农村信用社考试网 浏览次数:80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的要求和全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为了做好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农村经济和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按照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总体要求,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指导方针,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企业,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是解决我省“三农”问题的良好机遇,但同时也面临着较大压力。因此,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既要考虑当前,更要立足长远。改革要始终坚持以确保稳定为主、以风险防范为主和以减轻地方财政远期负担为主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各种产权制度,建立与我省经济发展、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改革的目标是:通过采取“转换机制,完善体制,消化包袱,强化管理,政策扶持”等综合措施,进一步理顺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明晰产权关系,创新经营机制,完善服务功能,增强发展后劲,提升支农服务水平,实现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力争到2006年末,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由2002年末的607.27亿元增加到1150亿元;各项贷款由2002年末的420.52亿元增加到861亿元;股本金由2002年末的16.55亿元增加到51亿元;资本充足率由2002年末的-10.13%达到5.8%以上;不良贷款占比由2002年末的39.37%下降到20%以下;法人单位全部实现盈利。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监管体制改革总体要求,结合山西的实际,为切实依法履行省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决定组建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 
  省联社是由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自愿入股组成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是全省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与服务组织。省联社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金融监管,实行企业化运作和管理,具体承担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 
  省联社的主要任务是:组织领导农村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引导农村信用社坚持为“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提高支农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促进全省农村金融市场的完善,防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
  省联社的具体职能是:制定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行业自律、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省农村信用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法监督各县(市、区)农村信用社选举理(董)事、监事和聘用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负责其理(董)事长、主任(行长)的考核推荐;指导全省农村信用社建立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营机制和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及内部管理等工作进行培训、辅导和稽核检查;办理或代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负责健全资金清算和结算的技术支持系统,组织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电子网络建设和管理;为农村信用社提供业务指导和信息咨询服务,组织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融通;代表农村信用社协调有关方面关系,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完成省人民政府授权行使的其他管理职责。省联社不具体经营存、贷款业务。 
  省联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社员大会是省联社的权力机构,由入股的县级农村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组成。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和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省联社理事会由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为省联社法定代表人。省联社高级管理层由主任1名和副主任3~4名组成。理事长不兼任主任。 
  省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经省委考察,中国银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之后,按规定程序产生。 
  省联社成立党委(或党组),由理事长兼任党委(或党组)书记。 
  根据管理需要,省联社将在地级市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督促辖区内农村信用社贯彻落实省联社的工作部署,协调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关系,承担审计、统计等职能。 
  省联社根据职能和业务发展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内部机构。目前,暂设综合管理、人力资源、财务计划、信贷业务、负债业务、稽核监察等职能机构,以及资金清算中心、网络信息中心两个直属单位;省联社机关(不含直属单位)配备50名左右工作人员,在现山西银监局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正式工作人员基础上组建,同时面向社会招聘优秀人才,形成精干高效的管理人员队伍。 
  按照国家“不把信用社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的要求,在坚持由省联社统一管理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前提下,要充分发挥市、县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在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和维护辖区金融秩序、防范地方金融风险中发挥作用,支持和促进辖区农村信用社更好地服务于“三农”。 
  (二)产权制度改革  
  对全省现有各级农村信用社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其核心是要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引入股份制的机制,实现平稳过渡前提下的制度创新。 
  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以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关系为前提,通过用好用足国家、地方的扶持政策,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通过适当提高入股额度、扩大入股范围,实现增资扩股目标;通过设立新的股本结构,改善资本结构;通过大力清收旧贷,降低不良贷款。以此为基础,按预期目标条件以三种组织形式,即: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实行县级统一法人、暂时保留乡(镇)信用社和县级联社两级各为法人体制,对现有农村信用社进行整体性的产权制度改革。 
  依据我省各县农村信用社目前经营状况参差不齐,尤其存在部分风险程度较高的县级联社及其所辖农村信用社,考虑到实施行政撤销成本高、对支持“三农”发展影响大,省人民政府要求按照多重组、不撤销、用发展的办法化解风险的原则进行处置。为此,对现有农村信用社确立以下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 
  1、力争组建3个县级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依据我省的现实情况,选择农村经济比较发达,但仍以农业为主,农村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经营效益较好,资产质量较高,管理较为规范的长治市潞城市、临汾市尧都区、运城市河津市等3个县级联社,在增资扩股、清收不良贷款及使用央行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资产的基础上,通过依法撤销辖区内所属乡(镇)农村信用社的法人资格,按照国家的规范要求,在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组建县级农村合作银行的工作。 
  农村合作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原则经营,接受省联社的行业管理,其股权设置、法人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规则按照中国银监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进行。 
  2、改革组建50个统一法人的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对于通过享受国家政策扶持、地方配套政策和增资扩股后,可达到县级统一法人条件的50个县(市、区)农村信用社(见附表),要按照国家的规范要求,在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辖区内所属农村信用社组建为具有县级统一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作。 
  新组建的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据支农、经营管理的需要,重新设置分支机构,并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原则,实行严格的授权授信制度。其机构设立、股权设置、法人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规则,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进行。 
  3、对57个困难较大的县(市、区)农村信用社,仍暂保留县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乡(镇)农信社两级各为法人的体制 
  对于通过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地方配套政策之后,在2005年底前仍然难以达到组建县级统一法人条件的57个县(市、区)农村信用社(见附表),暂维持乡(镇)农村信用社和县(市、区)联合社两级各为法人的体制,但要明确加强管理、限期扭亏增盈的责任,确保符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的条件;要强化转换内部经营机制、完善合作制,力争早日向更高级的组织形式转变。 
  4、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内部停业整顿已达5年多的汾西县农村信用社,申请实施个案处理 
  具体方案待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协商研究之后,另文专报。 
  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无论具体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均要在确保继续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根本方向、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农村信用社及其社员的意愿,按照条件和自愿原则并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报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实施。 
  (三)法人治理结构改革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促进农村信用社按照“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原则,建立决策、经营、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经营机制的重要基础。县级统一法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均要按以下架构在2005年底前完成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工作;仍然保留县、乡(镇)两级各为法人体制的农村信用社,也要努力创造条件向县级统一法人体制逐步过渡。 
  1、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由入股自然人和法人选举产生,其中自然人中农民代表以乡(镇)为单位推荐产生。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决定农村信用社的重大事项,确立其为“三农”服务的制度。 
  2、理(董)事会。理(董)事会由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推选产生。理(董)事会执行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信用社经营管理中重要事项的决策,发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作用,同时对决策失误造成的经营损失承担直接责任。实行理(董)事长和主任(行长)分设制度。理(董)事长为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主任(行长)由理(董)事会聘任,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农村合作银行应设立独立理(董)事。 
  3、监事会。监事会由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推选产生。监事会主要负责对农村信用社服务方向、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的监督。 
  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理(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在章程中予以明确界定,以确保法人治理结构的正常运作。 
  (四)经营管理机制改革  
  按照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市场经济原则以及广大农民的实际需要,各级农村信用社要合理确定机构和岗位设置,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1、要努力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品种,增强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机构网点优势,提高支农服务水平。 
  2、要改进服务方式,按照方便、灵活、安全的要求简化手续,大力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 
  3、要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全面维护入股农民的权益,实行贷款、财务公开,增强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4、要建立健全严格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防范和控制新的经营风险。 
  5、要改革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建立竞争上岗、择优用人的机制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工收入与经营效益和工作业绩挂钩,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6、要引入现代金融管理制度和流程。利用信息手段,建立风险识别与评价、成本控制等机制,强化对信贷投放、费用开支、成本核算等业务的监督管理,全面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和资金营运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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