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讲义4
时间:201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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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的原因(选择题) 委托代理 一般原因
终止的原因(选择题)
委托代理 |
一般原因 |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 |
特别原因 |
(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2)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隐名代理P3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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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
2.终止的效力
(1)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
(2)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向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作出报告和移交。
(3)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
【例题·多选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代理的法律效果由代理人承担
B.本代理的代理权只来自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
C.复代理人实施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效果
D.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人不能再以代理人的身份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
E.委托人的自动介入,是法定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A项法律效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B项本代理可以是法定或者指定的;E项委托人的自动介入是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三、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征(记忆)
1.诉讼时效的概念: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后果。——丧失胜诉权(即: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已过,人民法院确认属实应驳回)
2.特征: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不丧失实体权利、不丧失起诉权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记忆)
普通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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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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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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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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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规定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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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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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规定
(1)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2)海上拖航合同
(3)共同海损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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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的规定
船舶发生油污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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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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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规定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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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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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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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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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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