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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简答题3


时间:2013-06-28 来源:政法干警考试网 浏览次数:249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109、简述要约概念和构成条件。  答: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

   109、简述要约概念和构成条件。 
  答: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1)要约须是特定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是要约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要约须具有缔约目的,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要约的约束。 
  (4)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110、简述要约失效的情形。 
  答:在下列情况下,要约失效:(1)要约被拒绝。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不构成一项承诺,只能构成新要约。要约人原先发出的要约因此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其要约的约束。 
  111、简述承诺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答: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内容一致即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成立。(4)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112、简述格式条款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由当事人一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格式条款一般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拟定时并未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和服务的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和有关的社会团体。(2)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定。 (3)订约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般情况下,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地位有较大差别,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经济实力方面往往占有较大优势,相对人不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在合同关系中处于附从地位。 
  113、简述对格式条款合同的限制。 
  答:(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具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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