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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2013年《税法》预习考点辅导5


时间:2012-12-10 来源: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浏览次数:41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1.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问题;  2.企业承包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  3.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问题。

一、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被动一方(被收购方、被合并企业、被分立企业,下同)应确立资产所得和损失;
  主动一方(收购方、合并企业、分立企业,下同)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的计税基础。
  亏损不得结转弥补。

  注意: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例题·计算题】甲与乙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甲以一批库存商品抵债所欠乙公司一年前发生的债务180.8万元,该批库存商品的账面成本为130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为140万元,该批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予考虑。甲企业的该项重组业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
  A.4.25万元     B. 6.75万元
  C.12.7万元     D.16.764万元
  [答疑编号2843070101]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资产转让收益=140—130=10(万元)
  债务重组收益=180.8-140-140×17%=17(万元)
  所以,该项重组业务应纳所得税额=
  {(140-130)+(180.8-140-140×17%)}×25%=6.75(万元)

二、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1.被动一方(被收购方、被合并企业、被分立企业)应确立资产所得和损失的部分只包括非股权支付的部分,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
  附: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2.主动一方按对等原则,被动方确认所得和损失对应的部分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未确认所得和损失的部分按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亏损可以结转弥补,按下列原则处理。
  (1)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2)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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